华瓷股份:华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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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万宜路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零二一年十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0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瓷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2、、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3、、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许君奇、傅军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君奇、傅军承诺如下: “1、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人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华联瓷业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
4、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4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华联瓷业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 在担任华联瓷业董事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华联瓷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华联瓷业股份。 4、 本人所持华联瓷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 本人承诺及时向华联瓷业申报所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
5、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傅军的配偶、子女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新华联亚洲的间接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傅军的配偶吴向明、子女傅爽爽承诺如下: “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人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股东致誉投资、新华联亚洲承诺 公司股东致誉投资、新华联亚洲承诺如下: “1、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
6、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华联瓷业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4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华联瓷业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公司所持华联瓷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
7、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 本公司承诺及时向华联瓷业申报所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股东华联立磐、华联悟石承诺 公司股东华联立磐、华联悟石承诺如下: “1、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华联瓷业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8、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4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华联瓷业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企业所持华联瓷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 本企业承诺及时向华联瓷业申报所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
9、企业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丁学文、凌庆财、彭龙、叶建明、罗新果、易金生、唐日晖承诺如下: “1、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华联瓷业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10、、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4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华联瓷业股票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华联瓷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华联瓷业股份。 4、 本人所持华联瓷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 本人承诺及时向华联瓷业申报所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
11、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12、关规定或者其他适用的规定做调整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二)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 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2、 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
13、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或继续增持/回购/买入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
14、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15、股东净利润的 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2) 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公司主要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均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主要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
16、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 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 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
17、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合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且主要股东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均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主要股东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董事、
18、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在股东大会上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投赞成票。 (2) 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9、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3)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和津贴合计税前金额的 30%,合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
20、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4、 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5、 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
21、相关事项 (1)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上述有增持义务的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 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主要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四)约束措施 1、 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
22、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 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
23、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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