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锻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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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合锻股份 股票代码:603011 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Hefei Metalforming Machine Tool Co., Ltd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 12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二一四年十一月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 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 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2、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合锻股份”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3,450万股,本次发行不超过4,500万股,不
3、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7,950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1、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建文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当首次出现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4、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收盘价为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自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 韩晓风、王晓峰、张安平、李安应、王玉山、何晓燕、石建伟、
5、孙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当首次出现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
6、日起18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收盘价为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自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盈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公司、安徽讯飞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威美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刘晓龙先生
7、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 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具体为: 1、 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8、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2、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主要为: (1)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 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将在股票价格出现上述情形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3、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9、员已作出了履行关于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相关权利和义务的承诺。 三、主要股东减持意向 1、严建文出具了关于持有及减持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意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本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实现和确保本人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进而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 (2) 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公司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7个月至 4
10、8 个月期间,减持额度将不超过本人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自公司上市之日起49个月至60个月期间,减持额度将不超过本人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5%;本人的减持价格将均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及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 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在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2、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持有及减持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意向的
11、承诺函,承诺如下: (1) 本公司拟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三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公司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锁定期满后的36个月内,公司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 本公司减持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本
12、公司减持股票不得违反本公司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4) 本公司减持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 如果本公司减持股票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说明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3、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持有及减持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意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合锻股份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
13、资产的 1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 本公司减持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本公司减持股票不得违反本公司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4) 本公司减持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 如果本公司减持股票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说明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14、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4、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持有及减持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意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合锻股份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 本公司减持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本公司减持股票不得违反本公司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4)本公司减持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
15、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如果本公司减持股票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说明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四、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 针对本公司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本公司承诺如下: (1)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 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
16、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针对本人在合锻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建文
17、承诺如下:(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合锻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本人所持合锻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如适用); 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合锻股份增加其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合锻股份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针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合锻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董事、高级管理
18、人员承诺如下: (1) 本人将严格履行其在合锻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 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本人所持合锻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如适用); 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合锻股份增加其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合锻股份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19、承诺函 1、发行人针对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本公司承诺如下: (1) 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
20、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第(2)点所述之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建文先生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4)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21、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针对合锻股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建文承诺如下:(1)本人为合锻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人为合锻股份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
22、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本人将积极与合锻股份、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针对合锻股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合锻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本人为合锻股份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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