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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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uaqiHoupu Holding Co.,Ltd. (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216号天府软件园D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二零一五年六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股份”、“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
2、资决定。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流
3、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江涛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德同银科、唐新潮、华油天然气、林学勤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股东李凡等承诺:自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日起(即发行人于2011年8月24日完成增资的工商变
4、更登记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谭永华为公司控股股东江涛的关联方,其承诺:自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日起(即发行人于2011年8月24日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博源腾骧、爱洁隆、同德投资、新
5、疆新玺、华控成长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江涛、李凡、敬志坚、危代强、黄太刚、张俊、廖勇、夏沧澜、宁扬忠、朱敏承诺:在上述股票锁定承诺期满之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
6、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届满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1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厚普股份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7、行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将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厚普股份所有。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之日起 3 年内,若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自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值则相应进行调整),则启动股价稳定程序。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程序 1、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8、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实施上述方式时应符合:(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票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
9、出现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启动该选择: (1)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 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10、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增持公司股票: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
11、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 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
12、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票事宜。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 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
13、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
14、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 (1)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控股股东按照上述方案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年自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50%且不低于800万元。 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可以终止继续增持股票。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
15、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可以终止
16、继续增持股票。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六)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 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2、 对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如果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将暂时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及薪酬,直至其履行股价稳定措施为止。 三、发行人主要股东发行上市后的
17、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涛承诺 1、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 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不低于30%的前提下,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所持股票,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10%。 3、 所持股份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且应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发行人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干
18、扰。 4、 股份减持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德同银科承诺 1、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 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可以根据
19、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减持所持股票,减持的股份总数最高可达公司上市时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100%。 3、 所持股份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且应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发行人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干扰。 4、 股份减持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20、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唐新潮及林学勤承诺 1、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 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减持所持股票,减持的股份总数最高可达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100%。 3、 所持股份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且应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发行人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干扰。 4、 股份减
21、持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四)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华油天然气承诺 华油天然气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没有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如果华油天然气业务规划出现变化,需要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及时通知发行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在减持股份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华油天然气自愿将减
22、持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公司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本公司将于收到相关监管部门关于上述事实认定或处罚的文件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23、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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