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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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东方电缆 股票代码:603606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Orient Wires & Cables Co.,Ltd. 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
2、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提示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东方电缆”)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成,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 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
3、制人夏崇耀和袁黎雨夫妇、及其子夏峰,袁黎雨之弟袁黎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和高管持股的股东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4、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市大永润投资有限公司、江西赣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沃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统英、王凤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 公司实
5、际控制人夏崇耀和袁黎雨夫妇亲属袁黎浩、夏小瑜、谢震宇、谢赛宇通过公司股东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 公司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6、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国有股股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共同颁布的境内证券市场所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有关规定,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A股首发上市10%国有股划转全国社保基金会有关问题的批复(甬国资产201148号),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10%按照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各自承担,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7、事会将承继二者的限售期义务。 三、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袁黎雨承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将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持有发行人股数的10%,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减持计划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8、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将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两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减持前所持有发行人股数的50%,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计划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有意向减持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
9、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计划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四、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 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
10、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条件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 公司每年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11、%;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2、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但前提是该增持公司股票行为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3、 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应为各方自有资金,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启动维持股价的程序 1、
12、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 3、 该次回购约定金额使用完毕,或者回购股份总数达到总股份的2%,或者维持股价预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该次回购结束; 4、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且
13、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维持股价事宜。 (四)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接受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票增持方案并严格履行,若应由公司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公司未能履行、或者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履行完毕后公司股价依然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履行完毕后3个月内公司股价又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公司控股股东将以最近一次所获现金分红金额为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上一年从公司所获薪酬的50%为限依次增持公司股票。 (五) 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股份公司将在股东大
14、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
1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的上述承诺及相应义务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后,方可聘任。 五、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6、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
17、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1、 保荐机构西部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定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
18、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
19、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及其他有关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同时对其未履行承诺提
20、出相应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有效。 七、 发行人律师应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发表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 八、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根据公司2014年7月、8月的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也未经审阅)显示,2014 年7-8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26,989.81万元、净利润661.5
21、0万元。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和价格较为稳定,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和采购量亦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及其它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不会导致公司2014年1-9月净利润相比上年同期发生重大变化。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 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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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 电缆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上市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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