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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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NGZHOU GL TECH CO.,LTD. (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 1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一五年七月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光力科技”)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中证网( )、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彤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3、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6 年 1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
4、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 发行人股东郑州万丰隆实业有限公司、陈淑兰、赵彤亚、赵彤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赵彤宇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5、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赵彤宇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赵彤宇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赵彤宇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赵彤宇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赵彤宇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赵彤宇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 发行人股东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
6、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明石信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祖庆、李玉霞、朱瑞红、孙建华、李晓华、张俊峰、刘春峰、王凯、李波、李文广、丁连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祖庆、李玉霞、孙建华、刘春峰、曹伟承诺: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7、,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6 年 1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
8、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朱瑞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9、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二、 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赵彤宇、郑州万丰隆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陈淑兰。 1、 发行人控股股东赵彤宇承诺:“
10、本人所持光力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2、 发行人股东郑州万丰隆实业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所持光力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3、 发行人股东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资中心
11、(有限合伙)承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所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4、 发行人股东陈淑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所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三、 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一) 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已披露
12、的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则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 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采取增持股票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3、且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1) 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
14、(税前,下同)的 20%(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少于 10 万元),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超过 50 万元)。 2、 回购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 启动程序及实施期限 (1)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应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
15、行公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2) 公司回购的,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的5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股东大会
16、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董事会在考虑是否启动回购股票程序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具备回购股票的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17、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应披露不予回购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理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如按照上述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的,则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
18、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后的全年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未履行回购股份义务,公司应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四、 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19、、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 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回购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和证监会认定违法事实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均价孰高者确定,上市后如发生除息除权,前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
2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彤宇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购回价格以发行价和证监会认定违法事实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均价孰高者确定,上市后如发生除息除权,前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承担其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的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2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光大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上述行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光大证券将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果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22、司首次公开发行出具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因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为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23、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五、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额为 29,118.7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4.22 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及股本均将大幅度增长,加上固定资产折旧将增加以及募投项目产能在建设初期无法充分释放等因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内,公司利润水平将会受到影响,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下降现象。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拟采取多项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增长,增强盈利能力,以填补股东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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