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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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公告书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JiudianPharmaceuticalCo., Ltd. 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大道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二零一七年十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2、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
3、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一、公司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志宏及其关联方朱志云、朱志纯、刘鹰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志宏及其关联方朱志云、朱志纯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九典制药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朱志云
4、、朱志纯及其配偶刘鹰作为旺典投资的合伙人还同时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旺典投资的权益份额;本人或本人配偶在担任九典制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旺典投资权益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旺典投资权益份额总数的 25%;本人或本人配偶从九典制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职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旺典投资权益份额。 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志宏及其关联方朱志云、朱志纯同时承诺:本人或本人配偶在担任九典制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时向九典制药申报本人所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九典制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本人或本人配偶从九典制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职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如本人或本人配偶在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如本人或本人配偶在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4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6、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或本人配偶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艳萍、郑霞辉、卜振军、李敏、范朋云、谭军华、熊英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九典制药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7、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段立新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九典制药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段立新、谢艳萍、郑霞辉、卜振军、李敏、范朋云,谭军华、熊英并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4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
8、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在担任九典制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时向九典制药申报本人所持有的九典制药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九典制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从九典制药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如本人在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如本人在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9、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段斌、梁胜华、卢尚、杨洋作为旺典投资的合伙人还同时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旺典投资的权益份额;本人在担任九典制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旺典投资权益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旺典投资权益份额总数的 25%;本人从九典制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职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旺典投资权益份额。 此外,段立新、郑霞辉、卜振军、李敏、范朋云、谭军华、熊英同时承诺:本人在 2016 年 3 月公司增资扩股时新增的公司股份,自上述新增股份完成相
10、应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6 年 3 月 29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三)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旺典投资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九典制药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股东苏州宝寿、苏州盛世、苏州卓兴、苏州智仕、苏州兴贤、苏州惠康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11、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九典制药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志宏承诺: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实施减持,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志宏的关联方朱志云、朱志纯承诺: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
12、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段立新、谢艳萍、郑霞辉、卜振军、李敏、范朋云、谭军华、熊英承诺: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另外段立新作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本人在公司
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公司股东旺典投资承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本企业减持的九典制药股份数不超过目前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总数(包括该等股份因九典制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而增加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九典制药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
14、股东苏州宝寿、苏州盛世、苏州卓兴、苏州智仕、苏州兴贤、苏州惠康承诺: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本企业减持的九典制药股份数不超过目前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总数(包括该等股份因九典制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而增加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九典制药的每股净资产。 三、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
15、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按比例享有。 (二)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016 年 6 月 18 日和 2016 年 7 月 7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16、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2、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釆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 现金分红的具体政策: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17、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2) 公司原则上应当每年度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事项发生,应当釆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3)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 1 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
18、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 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根据本章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 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19、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 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20、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6、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
21、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 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22、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20%; 4)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7、 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亏损公司除外)回购股份。 (三)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及具体计划 2016 年 6 月 18 日和 2016 年 7 月 7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内容如下: 1、
23、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公司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2、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原则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 3、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内容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
24、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及具体计划的程序及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需要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不得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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