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医疗:公司章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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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90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股份一4 第一节股份发行一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一一0 第三节股份转让一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一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一9 弟三节砹乐人会的召集、1、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90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一、1匠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一1支、第五章董事会一90=0一0第十章合并、分第一节合并00第一节董事白90 第二节董事会,900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9 第七章监事会 98 第一节监事一908 第二节监事会一908一第八章财务会
2、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900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900 第二节内部审计904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一904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一,第一节通知 90匠刁7一一乙、口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008 第十二章附则 9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安徽宏宇五洲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原
3、有各投资者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在安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82557301408X9。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Anhui Hongyu Wuzhou Medical Manufacturer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经济开发区观音路2号邮政编码:246400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追求卓越品质、呵护人类健康。第十
5、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软聚氯乙烯塑料、塑料制品、不锈钢坯料管、不锈钢毛细管的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除外)。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6、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11,642 965032 2150净资产2017 7 199项炳义1,377 000027 0000净资产2017 7 1990张洪瑜612 000012 0000净资产2017 7 19仕凵l)及岁心408 00008 0000净资产2017 7 19太湖宏辉医疗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6 23506 9850净资产2017 7 19张櫟255 00005 0000净资产2017 7 19陈晓如153 00003 0000净资产2017 7 198熊轶群142 80002 80
7、00净资产2017 7 19周乐翔51 00001 0000净资产2017 7 19柳月叶51 00001 0000净资产2017 7 19潘岚岚25 50000 5000净资产2017 7 1912黄爱珍25 50000 5000净资产2017 7 19合计5100 0000100净资产2017 7 19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8、资本:(一) 公开发行股份:(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9、司债券;(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公司依照
10、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11、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12、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 / 48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1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
14、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1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16、(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17、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
18、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本章程;(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
19、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梘的杯何相俣(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20、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兀;(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外担保(对控股了公司的担保除外)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21、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 /3时;(三) 单独或
22、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
23、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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