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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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Lixin Energy Co., LTD.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752号西部绿谷大厦5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
2、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
3、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名称或术语具有如下涵义: 一、 一般名词释义 发行人、股份公司、公司、立新能源 指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新风投资 指 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新疆国资委 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新疆财政厅 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 指 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山东电建第三公司 指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哈密国投 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国有基金 指 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发行人股东 珠海嘉赋 指 珠海嘉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井冈山筑力 指 井冈山筑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申宏新能源 指 新疆申宏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井冈山和风 指 井冈山和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新风含鸿 指 新疆新风含鸿能源有限公司 哈密国投新风 指 哈密国投新风发电有限公司 哈密新风能源 指 哈密新风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托里新风 指 乌鲁木齐托里新
5、风发电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立新 指 吉木萨尔县立新光电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新风 指 吉木萨尔县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奇台新风 指 奇台县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伊吾立新 指 哈密伊吾县立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哈密新风 指 新疆新能源(集团)哈密新风有限公司 淖毛湖风之翼 指 伊吾淖毛湖风之翼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哈密国投新光 指 哈密国投新光发电有限公司 奎屯金太阳 指 奎屯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 哈密新风光 指 哈密新风光发电有限公司 阜康新风 指 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富禾光晟 指 乌鲁木齐富禾光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淖毛湖风之力 指 伊吾淖毛湖风之力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胡杨河锦华 指 胡杨河市锦华光伏发电有
6、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新业公司 指 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风能公司 指 新疆风能有限责任公司 浩光公司 指 乌鲁木齐浩光洁净能源有限公司 浩风公司 指 乌鲁木齐浩风洁净能源有限公司 金润绿原 指 新疆金润绿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新疆 指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曾用名“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Wind 指 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申万宏
7、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联合、联席主承销商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 指 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华盛资产评估与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 指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 233,333,
8、334 股 A 股 报告期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元 指 人民币元(有特殊说明处除外) A 股 指 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公开发售股份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 二、 专业名词释义 装机容量、装机规模 指 电厂所有发电机组额定功率总和 发电机组 指 将其他形式能源转换成电能的发电设备 风机 指 风力发电机、将风能转换为机械功,机械功带动转子旋转,最终输出交流电的电力设备。风机一般有风轮、发电机、调向器、塔架、限速安全机构和储能装置等构件组成。 光伏组件 指 即太阳能电池板,其
9、作用是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送往蓄电池中存储起来,或推动负载工作 并网 指 指发电机组的输电线路与输电网接通,即开始向外输电 调峰 指 根据电力系统用电负荷的变化而调整发电机组发电功率的过程 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集中式光伏电站、集中式电站 指 发出电力在高压侧并网的电站。集中式电站发出的电力直接升压并网,由电网公司统一调度 市场化交易 指 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可再生能源电量分为保障收购电量和市场化交易电量两部分,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消纳 平均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平均利用小时数 指 一定时期内平均发电设备容量在满负荷运行条件下的运行小时数,平均发电设备利用小时年度
10、总发电量/并网装机容量 上网电量 指 向当地电网公司销售的电量 标杆电价、标杆上网电价、上网电价 指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对新建发电项目实行按区域或省平均成本统一制定的电价,电网公司向发电企业收购电量时所执行的购电价格 弃风限电 指 风机可正常运作,但因电网消纳能力不足、风力发电不稳定、建设工期不匹配等而使得风电机组停止运作的现象 弃光限电 指 光伏电站可正常运作,但因电网消纳能力不足、光伏发电不稳定、建设工期不匹配等而使得光伏电站停止运作的现象 可再生能源补贴 指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享受到的电价补贴 瓦(W)、千瓦(KW)、兆瓦(MW)、吉瓦(GW) 指 瓦 特 , 功 率 单 位 , 用 于
11、度 量 发 电 能 力 ;1GW=1,000MW=1,000,000KW=1,000,000,000W 千瓦时(kWh) 指 电的能量单位,电力行业常用的能源标准单位,1度=1千瓦时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主要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要事项,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不
12、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如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3、 如新能源集团及其关联人占用发行人资金、要求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新能源集团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发行人股份。 4、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
13、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规定的,本委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如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
14、整,下同)。 3、 如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占用发行人资金、要求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将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发行人股份。 4、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简称:“违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按照应上交违规减持收益金额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 5、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15、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承诺: 发行人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发行人股东井冈山筑力承诺: 发行人股东井冈山筑力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
16、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五)发行人股东国有基金、珠海嘉赋、申宏新能源承诺: 发行人股东国有基金、珠海嘉赋、申宏新能源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本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
17、)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上述第 1、2 项股份锁定期的最终届满日,以孰晚之日为准。 4、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的,本单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六)发行人股东井冈山和风承诺: 发行人股东井冈山和风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18、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3、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简称:“违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按照应上交违规减持收益金额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企业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 5、
19、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股东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遵守其出具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新能源集团违反该承诺,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交由发行人;如果因新能源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20、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规定的,本委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在所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综合考虑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本公司的投资发展计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 24 个月内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1、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限售期的有关承诺,并严格
21、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 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发行人上市后有效的法律法规,减持主体需提前将减持意向、数量等计划告知发行人,同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公告之后按计划减持。 (二)减持股份的方式 1、 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
22、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三) 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根据除权除息情况
23、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 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股份锁定期满 24 个月内,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届时的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本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自主决策减持计划。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简称:“违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违规减持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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