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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盟连锁店规章制度(一)基本理念第一条 本加盟店是依协业与分业的原则,运用近代小组织的连锁店以实现加盟店的经营合理化,同时真正能做到充分满足消费者所要求的店铺为基本理念。(二)目 的第二条 本规章是订定××加盟店组织活动,经营合格的零售对加盟店本部(以下称本部)的权利义务,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与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等。(三)组 织第三条(1)为统辖本事务,在××企业公司内设置“××加盟店本部”,并得设各种委员会,以筹谋业务的发展。(2)(本部)“××”商号、商标的登录所有者的本部要主持制定加盟店组织的维持发展
2、的运营方式、制度、规约,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3)(加盟店)店铺所有者的加盟店,得在一事实上的商圈内,有独占(或优先的)营业的权利,但须在所定的整体经营体制(和店铺形态)下,遵从本规章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4)(委员会)关于加盟店的营运咨询,在本部设置营运委员会,由本部从加盟者中指名担任委员构成,并遵从另定的委员会规则营运。(四)加盟资格第四条 加盟店的加入资格,规定如下:(1)与既加盟的会员主要商圈竞争。基准在××公尺以上的离间距离(或在买卖关系,人口每×万人设一店铺)为原则,至于有无竞争关系则由本部认定的。(2)要具备一定限度以上的店铺规模。销售场所面积及售
3、货金额的最低标准订定:面积:××坪以上;每月营业额××万元以上。(3)不得加入与本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4)加盟者本身及能代替的适任经营者,必须专心经营。(5)做本部的加盟店要诚实经营并接受本部的经营指导和援助。(6)对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部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共同活动。(7)经常要提出经营合理化的意愿,且要自动、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五)加盟条件第五条 有前条资格者,要做加盟店的条件如下:(1)使用“××”的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铺安装所订的招牌、标识。(2)加盟店应向本部缴纳加盟金××万元
4、,此项加盟金不予退还。(3)要接受本部的业务培训。(4)与本部缔结加盟契约,并于契约书上盖章。(六)基本权力。第六条 加盟店基本权力如下:(1)使用“××”的商号商标经营店铺。(2)使用“××”的商标作广告宣传活动。(3)经销本部组织独自开发的商品。(4)施以内外包装的统一,并利用共同管理方式。(5)接受本部的经营技术指导,并按本部的指导要领营业。(6)接受经挑选的统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给,并使用订定的订货手册。(7)参加本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的共同活动。(8)接受有关店铺的新设、改装的专门技术指导。(9)参加本部计划的教育训练。(10)接受
5、经营计划的策定及指导。(11)接受提供必要的情报。(七)确保加盟店的利益第七条 为增进加盟店的效益及确保利益,由本部提供程序化的独有销售技术。(八)商品计划第八条 为确保前条的利益,下列事项由本部统一计划、指导实施。(1)商品构成计划。(2)商品陈列计划。(3)毛利计划。(4)销售促销计划。(5)广告宣传计划。(6)进货补给计划。(7)其他关于店铺管理计划。(九)商品供给第九条 商品供给方法订定如下:(1)加盟店经销货品中,至少有百分之×以上货品要向本部进货,以达进货集中化。(2)商品的供给,原则上依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统配给。第10条 有关提成计划内容如下,提交“商品计划委员会”统
6、筹研究的。(1)独自开发共同商标的商品。(2)加盟店屯积库存商品的调配周转。(十)支付货款第十一条 每月1日至月底所进的货款,于次月5日以前汇送至本部所指定的银行,或将支票寄至本部。(十一)退货的处理第十二条 由本部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类,原则上不予退货。但有下列的情形时,调换产品。(1)本部承认的退货期限内的特定品,但退货所需的运费及其他损失,如本部无过失。其费用由加盟店负担。(2)本部拟订销售计划指定商品的配额,在本部所承认的一定期间内不能售出时,此时也准用前项协书的规定。(3)前项退货商品货款的支付,应依前条的所定每月份结算。(十二)本部营运费用的分担第十三条 加盟店对于本部的营运费用应依
7、下列方法分担:(1)会费每月××元。(2)每月向本部进货金额的×%。(十三)特定费用的负担第十四条 依前条负担固定的营运费用外,加盟店应依下列基准,逐项分担为连锁事项的费用。(1)共同广告经费实费或分担。(2)共同特卖经费实费或分担。(3)各项活动经费实费或分担。(4)调查、教育经费实费或分担。(5)店铺、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实费。(6)其他特别指导援助的经费实费。(十四)保守的机密第十五条 加盟店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实态及内容不得泄漏于他人,特别对下列事项保守重要机密,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赔偿之责。(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
8、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2)加盟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对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具体内容。(3)其他本部指定的事项。(十五)禁止事项第十六条 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1)从本部进货商品,提供给非加盟店。(2)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3)毁损本组织的名誉。(4)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提供他人。(十六)契约解除第十七条 有下列各项事由时,本部得解除加盟契约。(1)加盟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规定时。(2)加盟店的经营亏损,继续亏损六个月以上,经“纪律委员会”判断无法改善经营状态时。(3)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经营者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或执行保全处分或拒绝往来处分时。(4)与加盟店的经
9、营者有关的加盟店发生经济纠纷,因而加盟店的经营会受大影响时。(5)对本部的债务履行,虽经劝告,仍不履行时。(十七)除 名第十八条 有下列事由时,本部得将该加盟店除名:(1)对本规定有重大违反时。(2)明显妨碍本组织的信用时。(3)妨碍正常的连锁营运时。(十八)退 会第十九条 加盟店无论何时,均可退出本连锁组织,而解除加盟契约,但至少应于三日前,以书面通告本部。(十九)契约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第二十条(1)遵从本部指示,将店铺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抹消。(2)遵从本部指示,将经售商品目标、价格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文件送还。(3)本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回收,其回收价格应服从本部的查定。(4)对本部或其他加盟会员的债务要立即偿还。(5)实施上列各项所需一切费用,由加盟店负担。(6)由于解除契约,发生具体损害时,应予赔偿。(二十)规章的修正第二十一条 本规章的修正,须经出席加盟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通过的。(二十一)附 则第二十二条 关于加盟店的营运,本规章或另订的各种规则无规定时,即依据本部斟酌决定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