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概述教学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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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一节纳税人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居民企业纳税人-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二、 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外: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不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2、合伙企业法设立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第二节税率税率是课税对象与应纳税额的比率。一、居民企业的税率 法定税率为25%;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非居民企业税率(一)如果构成常设机构,适用25%的法定税率(二)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国税函【2008】650号)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不属于法人)。(三)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适用10%的征收率或协定税率*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3、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按孰低的原则执行)协定对预提所得税率一般规定为10%左右。第三节纳税年度会计分期:企业生产经营是连续的,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的,由此产生了会计分期。会计分期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与会计分期对应的是纳税年度,一般情况下与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一、
4、纳税年度的规定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年度1991-2001年,允许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便于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2002-2007年,停止审批,已审批的继续执行到企业期满;2008年,已经审批的企业必须将非公历年度改变为公历年度。三、纳税年度的特殊情况(一)税法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二)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四、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
5、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节季度预缴一、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二、预缴税款的期限(一)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二)税务机关核定的一般标准是企业的规模和应纳税额的大小,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核定为按季预缴。三、预缴税款的确认方法(一)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
6、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二)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是最常见的确认方法三、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1】64号令: (一)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实际利润额不包括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三)实际利润额不考虑除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以外的纳税调整。(四)实际利润额必须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要求计算。四、 少预缴所得税的
7、法律责任(一)少预缴的所得税不属于偷税:“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采用按纳税期限大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国税函【1996】8号)(二)少预缴的所得税需要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大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按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国税函发【1995】593号)1.季度少预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没有形成少缴所得税,滞纳金的
8、起点应为季度预缴期限届满后的次日,止点为纳税人实际办理汇算清缴的当天。2.季度少预缴所得税,且汇算清缴也没有及时调整,形成少缴所得税,滞纳金的起点应为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的次日(6月1日)。表面上看少支付了滞纳金,但代价是被界定为偷税需要面临相应的罚款。五、季度预缴的管理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五节汇算清缴一、汇算清缴的法律责任(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
9、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税务机关对汇算清缴资料的审核,并不影响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的法律责任。二、
10、汇算清缴的退税管理(一)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二)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三)需办理退税的,根据征管法第51条及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不需要同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四)如果纳税人同时存在欠缴其他税收的情况,不得办理退税,只能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第六节亏损弥补一、亏损的界定: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
11、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二、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不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国税发【2004】82号)(一)建立亏损弥补台账(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账),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二)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大生产经营情况;(三)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四) 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
12、税的应及时查处。三、对虚报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05】190号)(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额。(二)企业少申报的亏损,不属于虚报亏损,不能进行处罚。(三)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63条第1款规定。 四、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
13、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的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亏损的弥补(一)由于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整个经营期间征收的,只是由于会计分期和纳税年度的存在,才导致亏损和盈利的分别发生,因此必须允许纳税人对发生的亏损进行弥补。(二)我国所得税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
14、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三)我国亏损弥补的含义1、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起连续不间断地计算;2、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贯彻先进先出法,先亏先弥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第七节汇总纳税 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虽然具有营利性,并可以在总机构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民事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性,即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国税发【2008】28号)一、汇总和合并的区别:根据财税【
15、2009】119号文精神,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二、汇总纳税的企业范围汇总申报的企业范围是居民企业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不属于汇总纳税范围的企业:(一)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二)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三、汇总纳税的基本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一)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
16、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三)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四、汇总纳税的统一计算第一步: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对外的营业收入,不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的内
17、部交易。例:总机构对外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另外将成本60万元的货物移送异地分支机构用于销售,确认增值税收入65万元,分支机构最终对外实现营业收入72万元,则汇总后的营业收入为172万元(100+72)。第二步: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对外的扣除项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的费用分配不得重复计算。例:总机构发生扣除项目75万元(含总机构分配给分支机构的5万元),分支机构发生扣除项目18万元(含分配给分支机构的5万元),则汇总后的扣除项目为88万元(75-5+18)。第三步:进行所得税调整,不考虑适用税率的差异。例:总机构对外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对分支机构实现销售收入10万元,发生广告宣传费用20
18、万元,分支机构实现销售收入50万元,发生广告宣传费用3万元,则当年合计营业收入150万元(100+50),合计发生广告宣传费用23万元,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限额为22.5万元(15015%),小于实际发生数,纳税调增0.5万元。税前扣除限额是统一计算的,不能按照不同经营主体分别计算,也不能按照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计算。第四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一致,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不一致,则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应纳税所得额在不同的税率地区进行分配,再乘以各自相应的税率,即: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五、汇总纳税的分级管
19、理(一)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少缴或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税和退税手续。(二)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三)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跨地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就地预缴的范围(一)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原则上应在当地就地预缴所得税,但下列情况除外:1、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0、,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提示:除国有独资企业外,二级分支机构不允许跨省设立三级分支机构,因此多数情况下,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均在同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不涉及跨省的税务管理。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说明:这类分支机构没有相应的收入,投入和产出没有密切的关系,在财务管理中称为费用中心,无法衡量其产生的利润,因此不能纳入到就地预缴的企业范围中。3、非独立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非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典型代表是制造业工
21、厂、车间以及销售部等等。如果总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提示:分开核算的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如果需要视为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还必须追加一个形式要件,即必须同时办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作为其设立存在的法定依据。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主要考虑企业规模较小或盈利不稳定,汇算清缴的结果难以准确估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缴纳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小企业的成长。5、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
22、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主要考虑当年无法取得就地预缴分配比例中的分支机构以本年度相关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必须等到次年。6、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例:某企业分支机构按季预缴所得税。2008年9月申请注销,则2008年7、8、9月所得税不需要在当地就地预缴。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是否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七、就地预缴的分配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
23、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注意事项:1、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不包括总机构和不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2、公式中的数据,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即同一纳税年度中上下半年不一致。例:2009年公式中数据,上半年取自2007年,下半年取自2008年,主要原因在2009年上半年,2008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 2009年上半年的分配比例和2008年下半年的分配比例是一致的。 3、公式中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分支机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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