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效力与履行精选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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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合同的效力与履行本讲稿第一页,共四十七页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l1、合同成立: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合同成立: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已经结束或者双方已经签字盖章。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已经结束或者双方已经签字盖章。l2、合同生效: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合同生效: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同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l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生效也要具备四个条件: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生效也要具备四个条件:l(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
2、民事行为能力;l(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l(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l(4)合同的形式合法。)合同的形式合法。本讲稿第二页,共四十七页二、合同生效的时间二、合同生效的时间l(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l(二)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合同法第(二)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合同法第4444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l(三)条件成就时生效、失效。合同法第
3、(三)条件成就时生效、失效。合同法第4545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对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l(四)期限届至时生效、届满时失效。即合同法第(四)期限届至时生效、届满时失效。即合同法第4646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
4、效。”l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区别在于条件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期限处于确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区别在于条件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期限处于确定状态,将来一定会到来。定状态,将来一定会到来。本讲稿第三页,共四十七页三、效力待定的合同三、效力待定的合同l1 1、效力待定(或者叫未定)的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或者叫未定)的合同)的概念:是指这些合同的签是指这些合同的签订从主体上来看存在着某些瑕疵,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订从主体上来看存在着某些瑕疵,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l2 2、效力待定的种类、效力待定的种类l(1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01818岁)订立的合同;岁)订立的合同;l(2
5、 2)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合同一般无效;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合同一般无效;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l(3 3)表见代理合同。表见代理即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表见代理合同。表见代理即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规定代理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规定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l表见代理的突出特征:表见代理的突出特征:lA A、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人为无权代理,即行为人在进行即行为人在进行“代
6、理代理”行为时确无代理权,本行为时确无代理权,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质上属于无权代理;lB B、相对人为善意,主观上无过错,、相对人为善意,主观上无过错,即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无代理权,即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无代理权,但是从外部表象上看,他是有代理权的,也就是相对人完全有理由但是从外部表象上看,他是有代理权的,也就是相对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是有代理权的。相信其是有代理权的。本讲稿第四页,共四十七页(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l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0条规定条规定:“法人或者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
7、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讲稿第五页,共四十七页(五)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五)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l1、第、第51条规定: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无效。追认无效。l2、不能否定物权法中的、不能否定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即这种无
8、处分,即这种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虽然在债权法上是无效的,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虽然在债权法上是无效的,但是善意相对人却可以基于其善意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但是善意相对人却可以基于其善意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权。l3、财产的权利人不能基于其权利而要求善意相对人返还财、财产的权利人不能基于其权利而要求善意相对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要求无处分权的行为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产,而只能要求无处分权的行为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本讲稿第六页,共四十七页四、合同的无效四、合同的无效l(一)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一)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52条规定: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效:l
9、1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l2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l3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l4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l5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l(二)免责条款无效(二)免责条款无效l合同法在规定合同无效的同时,还规定了两项免责条款无效。即第合同法在规定合同无效的同时,还规定了两项免责条款无效。即第5353条规定: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合同中的下列
10、免责条款无效:1 1、造成对方人身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害的;2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讲稿第七页,共四十七页五、合同的可变更、可撤销五、合同的可变更、可撤销l1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则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并未申请变更或撤销,则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并未申请变更或撤销,则合同有效。l2 2、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l(1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l(2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11、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l(3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l3 3、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的消灭l合同法第合同法第5555条规定: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l(1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没有行使撤销权;l(2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12、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本讲稿第八页,共四十七页六、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六、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l1概念、特征概念、特征l概念:合同虽已成立,因欠缺有效要件,因而自始不产生法概念:合同虽已成立,因欠缺有效要件,因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律效力。l特征:违法性、履行的非必要性、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特征:违法性、履行的非必要性、自始无效、当然无效。l2无效合同原因无效合同原因l(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l(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l(3)以合法形式掩盖
13、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l(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l(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l3、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l(1)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l(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l(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追缴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本讲稿第九页,共四十七页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l一、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概述l(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一)合同履行的概念l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
14、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双方当事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l(二)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二)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l1、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履约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履约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是不作为。l2、履行是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履行是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l3、履行是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过程。、履行是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过程。本讲稿第十页,共四十七页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的原则l(一)全面履行原则(一)全面履行原
15、则l合同法第合同法第71条规定: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第72条规定: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给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l(二)诚实信用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l诚实信用原则是指
16、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秉承诚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秉承诚实、守信、善意、不滥用权利和规避义务,根据合同实、守信、善意、不滥用权利和规避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务。本讲稿第十一页,共四十七页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l概念:抗辩权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概念:抗辩权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权利主张的权利。l种类:同时履行抗辩权、
17、后履行抗辩权种类: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本讲稿第十二页,共四十七页(一)同时履行抗辩(一)同时履行抗辩l1、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对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对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利。l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l(1)必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必
18、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l必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而且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必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而且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且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l(2)须要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没有先行给付的义务。)须要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没有先行给付的义务。l(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正确履行债务。)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正确履行债务。l(4)而且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而且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l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程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程序l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19、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本讲稿第十三页,共四十七页(二)后履行抗辩(二)后履行抗辩l1、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l2、条件:l(1)双务合同债务的存在;l(2)存在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本讲稿第十四页,共四十七页(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l1、概念、概念l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
20、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l2、表现、表现l(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l(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l(3)丧失商业信誉;)丧失商业信誉;l(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l3、条件、条件l(1)后序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丧失了履行合)后序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也叫同的能力。也叫“履行不能履行不能”。l(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
21、当事人有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的确切证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的确切证据。本讲稿第十五页,共四十七页3、不安抗辩的程序、不安抗辩的程序l合同法第合同法第69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l4、不安抗辩的后果、不安抗辩的后果l合同法第合同法第69条规定:条规定:“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担保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能力并未担保适当担保的,中止履
22、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可见,不安抗辩的后果有两个:可见,不安抗辩的后果有两个:l恢复履行。即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恢复履行。即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l解除合同。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解除合同。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表明后序履行人完全丧失了履行能力,先履供适当担保,表明后序履行人完全丧失了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行方可解除合同。本讲稿第十六页,共四十七页四、合同履行的保全四、合同履行的保全l概念:是指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概念:是指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赋予合同债权人
23、以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赋予合同债权人以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l(一)代位权(一)代位权l1 1、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的概念l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权利。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权利。l2 2、行使代位权的条件、行使代位权的条件l债权人的债权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债权人的债权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l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l
2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l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l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l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人民法院。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人民法院。l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l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讲稿第十七页,共四十七页(二)撤销权(二)撤销权l1 1、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的概念l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法院予
25、以撤销的权利。l2 2、行使撤销权的条件、行使撤销权的条件l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行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l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l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l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l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是法律对债权的扩张,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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