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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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条款SF-2013-0204合同编号: 广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工程名称:省商务厅(原省外经贸厅)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广州天河区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发 包 人:广东省商务厅承 包 人: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四年月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广东省商务厅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省商务厅(原省外经贸厅)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2、工程地点:广州天河区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工程内容: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省商务厅(原省外经贸厅)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规模:省商务厅(原省外经贸厅)消防系统改造,项目改造面积21418平方米,其中省商务厅(原省外经贸厅)专属产权面积18076平方米,共有部位面积3342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本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及有关资料。)结构形式: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粤发改投资函20141302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
3、、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省商务厅(原省外经贸厅)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元;(小写): 元。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
4、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地 址: 地 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穗建筑2013598号
5、)的通用条款执行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定义 1.43 单位工程 名称:省商务厅(原省外经贸厅)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内容:省商务厅(原省外经贸厅)消防系统改造,项目改造面积21418平方米,其中省商务厅(原省外经贸厅)专属产权面积18076平方米,共有部位面积3342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本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及有关资料。) 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省商务厅(原省外经贸厅)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 / 2合同
6、文件及解释 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颁发的及本工程所在地地方、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及按发包人要求的工程保修规定。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1)提供的时间: 签订合同后7日内。 (2)提供的数量: 图纸4套。超出套数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7、5.2 承办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1)提供的时间: / (2)提供的数量: / (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 / 6. 通信联络 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 各方通讯地址和设计人: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工程造价咨询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7. 工程分包 7.2 指定分包工程名称: 无 7.4 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不适用 13. 交通运输 13.1 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 / 13.2 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
8、通设施的费用: / 13.4 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 /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1) 监理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2) 造价工程师: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3) 建造师: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19. 发包人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开工前三天。旧设备拆除、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如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通知开工日期前三天完成,则工期不予顺延,以发包人通知的开工日期作为工期起计日。(2) 完成施工所需
9、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发包人提供水、电接驳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接驳水、电管线和用电、用水、通讯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缴回水电费给发包人。承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补偿。 (3)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 (4) 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 (5) 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开工前三天。发包人只提供立项批文等施工报建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其中施工临时用地、停水、停
10、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 (6) 现场交验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 (7) 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 标准与规范由承包人自备。 (8)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开工前七天内。 (9) 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系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委托承办人办理的工作有:协助发包人办理安全、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 19.4 支付款项(1) 工程款支付期限按通用条款第80.3款、第81.3款、第83.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另作约定:
11、预付款:本项目不设预付款。进度款: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整体完工支付合同款的50%,工程完工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其余部分在扣除保修金5%后且工程结算经有关部门审计后28天内支付。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导致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施工方造成违约行为的理由。(2) 工程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 / 20. 承包人 20.2 承办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3) 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另作约定: (4)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
12、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5)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无。(6) 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按本合同的通用条款。 (7)已完工的工程在未移交给后续施工单位或者发包人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照管,照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
13、再承担任何费用。因施工过程造成的破坏,由承包人负责其恢复费用及赔偿责任。(9)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省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做好“四害”防治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其费用及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要求:承包人必须遵守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7576号)及近期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出入工地的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坚决
14、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管理规定。若采取水上运输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承包人需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0)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 另作约定: / 20.4 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国产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 /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0.8、20.9:20.8 承包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供齐全申报质量监督所需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报监资料。在取得质量监督受理号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供齐
15、全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资料。20.9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1)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
16、款及民工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双倍扣回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民工工资金额作为补偿。6)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
17、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即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及项目组成人员必须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和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组
18、成人员;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中途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变更项目经理,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合同价款1(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冻结工程价款。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承诺书的内容执行;项目经理原则上必须长期驻场,若需离开工程所在地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申请征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驻的监理工程师同意或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未经同意在工作时间离开工程现场,发包人按照10000元/天的标准进行处罚。 21.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21.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项目经理原则上必须长期驻场办公,不允许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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