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华新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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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津华新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本协议当事人甲方: 华蓥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前期物业服务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本物业名称: 津华新城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完好。类型: 住宅 座落位置 幢 单元 层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1 、房屋共同部位、共同
2、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房屋移交时,甲方按建住房1998第213号住宅公用部分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向乙方收取物业养护维修专项资金,该项资金按上述管理办法实行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并接受监督。2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及业主临时公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管理制度和业主手册并书面告知乙方。3 、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 、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手册的行为(其方式可以是: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和报相关部门处理)。5 、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
3、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 、依据本协议每季度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用。7 、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服务。8 、每半年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9 、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和乙方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10 、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11 、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12 、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但在同等选聘条件下,甲方有优先受聘权。二. 乙方的权利义务1 、参
4、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3 、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手册。4 、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代收代缴的水、电、气和其他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和缓交上述各项费用。5 、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严格执行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不得改变建筑物外貌,不得在外搭建房屋(含阳光房、晾衣架、雨棚)和封闭阳台;有义务对相邻装修实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甲方。6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
5、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7 、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转让房屋和监督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否则应继续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8 、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手册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9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改变原设计的水、电、气、弱电等线路和管道,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义务协助相邻业主对房屋、管道和线路进行维护及维修。10 、商铺开业后,经营场所内的治安、卫生、消防等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
6、。11 、商业店铺只能在产权范围内经营,不得占用公共部位,经营有油烟和噪音的餐饮,必须按环卫部门的相关要求对污水、油垢进行处理达标后再排放,设置垃圾桶并堆放到指定位置(以不违反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和不影响楼上业主生活为标准);费用由使用人承担。12 、商铺的各种灯箱广告必须按甲方指定的规格、尺寸、大小统一进行,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安装;并按指定位置放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13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含访客车辆)进入小区后,应自觉遵守甲方的管理,在指定地点停放,遵守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制度。14 、遵守治安安全管理条例,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及违法活动,不在
7、小区内收藏和存放任何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15 、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按产权份额缴纳和补充物业养护维修专项资金。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共用部位的维修和管理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室外走廊通道、自行车库和汽车库等。(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信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停车场和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三)、环境卫生1 、小区内的道路、花园、建筑小
8、品、灯、椅的清洁卫生;2 、负责楼道的清扫,将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垃圾收集并及时清运到集中点;3 、负责小区的配套设施的保洁。(四)公共秩序1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2 、护卫队员每日24小时值班巡逻,监控防范突发事件;3 、实施救助服务。(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1 、维持小区内的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2 、对小区内机动、非机动车辆按华蓥市车辆管理办法实施管理;3 、在小区内设置交通标志和缓行带,指挥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入库停放;4 、对故障车辆和载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入内;5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及房屋装饰装修管
9、理规定执行。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 、维护小区原设计风格不受破坏,突出整体效果;2 、保持外墙清洁美观,实施对外墙进行清洗和修补。(二)设备运行:1 、对各项设备运行适时地进行监控,发现故障及时组织维修,不带故障运行;2 、对各项功能系统定期组织检查,确保设备运行良好和随时处于待机状态。(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1 、依据各项设备维护规定,有效地组织落实维护制度;2 、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行使用和维护并举,确保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四)环境卫生:小区内清洁卫生达到国家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等级三级标准,即:1 、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一次;
10、2 、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保洁数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拖洗1次,保洁数次;楼梯扶手每天擦洗1次,保洁数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半月清洁1次,每日保洁;路灯、楼道每月清洗1次;及时清除区内道路积水。3 、区内公共雨、污水管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两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4 、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灭鼠除害。(五)绿化小区内栽培的植物及时做到施肥、浇水、修剪和治虫,提高绿化管理水平,争创优秀绿化小区。(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1 、严格执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对小区内的机动车辆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11、2 、对进入小区的车辆指挥入库或指定车位有序停放,保障小区道路畅通,协助公安部门及交通部门维护小区内停车库及制定车位停放车辆的安全。(七)公共安全秩序:1 、礼貌待人、忠于职守,业主的需要即视为份内的工作;2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对发生的不可预测的事件能有效地组织救护和处置;非公共部分安全由业主自行管理。3 、协助维护小区内公共安全,对小区内发生的治安事件及时采取措施,责任界定以公安机关裁定为准。(八)消防:1 、严格执行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待机状态;2 、标明消防设施标志,定时对消防设施、设备实行检查;商铺应自行配备灭火器。(
12、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1 、专门配备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对出现的小故障立即进行修理;2 、小修项目的时间不超过三小时(不含购配件时间)。3 、设备突发性故障,维修人员不能处理的,应向专业部门告急,并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修;4 、急修项目指水、电、气(即家庭生活必须的项目)属专业部门管理的线、管和设备,维修人员应立即通知上述部门进行抢修,非专业部门管理的须及时到场处理,急修项目的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不含购配件时间);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要对业主或使用人做出限时修复的承诺。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1 、乙方交纳费
13、用时间:每季度缴纳一次,每次在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内;在移交房屋时,高层住宅每月 0.9 元/缴纳,多层住宅每月 0.6 元/缴纳,商业物管费以价格行政部门最终核定为准。2 、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2004年1月1日起执行294号令:自交房之日起,未售房屋、空置房屋、未交房屋均按建筑面积全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3 、乙方在交房时应预缴三个月物业管理费。4 、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乙方缴纳。5 、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用、水、电、气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6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相关规定标准调整。7地面车场的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的不足。8物业服务费中未计入
14、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的,按使用户实际用量分摊。第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 本合同为期3年,自 2013 年 04 月 01 日起至 2016 年 03 月 30日止。本合同期限未满,若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本合同终止。第六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及其使用服务费用(限小区内住宅业主,并办理车辆停放手续,签订津华新城车辆管理服务协议的业主)。1 、地下车位:车位使用人应每月向甲方交纳车位使用费 / 元;业主自购车位的应向甲方交纳 / /个月的管理服务费。2 、电瓶车:每月 / 元;(不含充电费用)3 、自行车:每月 / 元;
15、4 、临时停放车辆以政府批准的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收取。(二)有线电视按物价局核准的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可代为收取;(三)电信、宽带网络按物价局核准的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可代为收取;第七条 代收代缴代收费服务受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气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政府规定和业主与承租人双方的约定,但水电的差额部分由使用人按实际用量共同分摊。业主或使用人逾期交纳水电气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费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3个月任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停止对其提供代收.代缴及代供代管服务。第八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1 、根据华蓥市规划和
16、建设局;华规建发【2008】76号文件关于认真关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乙方在购房时应根据政府规定购房总额2%比例缴纳维修基金。2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划拨。3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凑。4.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5.维修基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保险1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为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2 、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
17、办理,乙方使用的车辆在本物业机动车库(位)停放,须由乙方办理机动车综合保险。第十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1 、区内的广告牌设置必须经甲方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同意认可后才能设置。2 、广告牌设置的收费由设置人与甲方共同商议,收取的费用用于补贴物业管理费。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位置设置广告牌,也不得私自出租甲方统一管理的广告位,否则甲方有权予以拆除。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1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修改协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和管理规定的内容,则按修改后的法规和规定执行,本协议不再作修改。2 、有偿服务在交房时应由乙方自行向甲方申请并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双方以服务协议约定执行。3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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