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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与公司法一、 中国现行企业法与公司法(一)所有制框架(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日期 2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实施日期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日期发布部门国务院实施日期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实施日期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国家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布日期发布部门国务院实施日期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集
2、体所有制企业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实施日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实施日期 (3)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实施日期 3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实施日期 4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4)外资企业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3、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原经贸部) 实施日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
4、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二)责任制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 (三)破产程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
5、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3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二百零六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二、国企改革历史1 利润留成制(1978-1983)1979713国务院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凡
6、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且经营有盈利的企业都可以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留成基金分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2 利改税(1983-1986)(1) 第一步利改税:1983年4月,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提出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推行办法,所有大中型企业实现利润的55%向国家交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利较大的企业与主管部门再实行利润分成或向政府缴纳调节税。(2) 第二步利改税:1984年10月,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拟定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再区分不同情况征收调节税,把以前单一的工商税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改革所得税和调节税,增加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7、和车船使用税等等。3 承包制和租赁制(1) 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到1987年底,国有大中型企业有80%实行了承包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五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第八条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承包内容。第九条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二
8、)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三)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四)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五)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第十条上交利润基数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润额(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是指依法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下同)为准。第十一条上交利润的方式为:企业按照税法纳税,纳税额中超过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上交利润额多上交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每季返还给企业,年终结算,多退少补,保证兑现。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
9、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2)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企业有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
10、务。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权要求调整没有必需的计划供应物资或者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 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 第二十四条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和计划内分成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 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第二十七条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第二十八条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支配使用留用资金
11、。 第二十九条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三十条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第三十一条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 第三十三条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第三十四条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联营, 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发行债券。 第三十
12、五条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 企业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六条企业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 第三十七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劳动工资和物价等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第三十九条企业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十条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 第四十一条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 改善劳动条件, 做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
13、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第四章 厂长四十五条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第五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第六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第五十五条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统一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保证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所需的计划供应物资,审查批准企业提出的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计划;任免、奖惩厂长,根据厂长的提议,任免、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考核、培训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14、第七章 法律责任(3) 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第六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八条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第九条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第十条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第十一条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第十二条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第十三条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第十四条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第十六条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第十七条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第十八条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第十九条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第二十条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第二十一条企业享有拒
15、绝摊派权。 第二十二条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
16、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 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与调整,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核准。亏损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厂长晋升工资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企业工资、资金的分配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有条件的可以由登记注册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特别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核。 企业违反本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职工多得的不当收入,应当自发现之日起,限期逐步予以扣回。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
17、于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第二十六条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殖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第二十七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企业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留利补交。 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达不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
18、的生活费或者承租成员的年度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 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一年经营亏损的,应当适当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领取奖金。企业亏损严重的,还应当根据责任大
19、小,相应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 企业连续二年经营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应当核减企业的工资总额,除企业不得发放奖金外,根据责任大小,适当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对企业领导班子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对厂级领导可以免职或者降级、降职。 对本条例施行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经清产核资后,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殖。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政府
20、有关部门审批。有条件的,经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查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本,足额提取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不提或者少提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帐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企业用留用资金补足。 企业的生产性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发基金以及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
21、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滥用管理权限下达指令性计划并强令企业执行的;(二)干预企业投资决策权或者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有重大失误的;(三)以封锁、限制或者其他歧视性措施,侵犯企业物资采购权或者产品销售权的;(四)干预、截留企业的产品、劳务定价权的;(五)限制、截留企业进出口权,或者平调、挤占、挪用企业自主使用的留成外汇的;(六)截留或者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干预企业资产处置权的;(七)强令企业对职工进行奖励、晋级增薪,干预企业录用、辞退、开除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八)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任免厂长、其他厂级领导或者干预厂长行使企业中层
22、行政管理人员任免权的;(九)强令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以及违反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的;(十)非法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以及对拒绝摊派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十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阻止或者强迫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的;(十二)不依法履行对企业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第四十八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
23、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指令性计划,或者不履行经济合同,长期拖欠货款的;(二)对国家直接定价的产品,擅自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擅自立项和开工建设的;(四)因决策失误,建设项目不能按期投产,或者投产后产品无销路、投资无效益,致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五)不具备偿还能力,盲目贷款,致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六)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企业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生要建筑物,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七)滥用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八)违反财务制度,不提或者少提折旧费、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帐不摊,造成企
24、业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九)将生产性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发基金或者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的;(十)在企业变更、终止过程中,因管理不善,或者使用非法手段处置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十一)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企业破产的;(十二)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经营权的。第四十九条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4 股份制试点和公司化改造(1)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
25、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化试点。(2)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以后陆续发布了一些会计制度、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税收、宏观管理、审计、土地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等配套法规。(3)1991年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4)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宪第七条 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
26、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八条 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九条 宪法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
27、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施行,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28、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实施日期(6)1995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施行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
29、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一些方面还不完全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7)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年月日起施行)三、中国公司法的特点1公司的特点公司是一种组织企业的法律框架。区别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特点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带来了其他特点:投资者出资或股份可转让,独立法人资格、永续存在。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
30、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
31、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
32、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
33、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五条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中国公司法与美国模范公司法(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RMBCA)比较美国公司法为州法,各州中以特拉华州公司法和纽约州的商业公司法最为重要。美国许多大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总部设在纽约,这两州的判例最有特色。判例法中的许多规则已经写进了RMBCA.(1)公司与公共
34、权力的关系:指公司与公司登记机关、政府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关系。RMBCA:法院中心主义,通过诉讼建立与公共权力的关系。股东可以提起直接诉讼或派生诉讼(Derivative suit or Representative suit)。直接诉讼是股东直接诉公司,以合同关系为前提,派生诉讼是股东代表其他股东以公司的名义起诉第三人,可以是董事、经理、支配性股东等,以侵权关系为前提。中国:行政中心主义。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公司法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
3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
36、,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条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
37、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经理挪用公司
38、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第二百一十五条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
39、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不按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
40、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第二百二十条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份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
41、,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二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集股份、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42、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二十四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二十六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并可处以一万元以
43、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依照本法履行审批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公司内部权力结构BMBCA:董事中心主义:8.01:所有公司权利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或在它的许可下行使,公司的商务(business)和事务(affairs)也应当在它的指导下经营管理。英美公司法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行使监督职能。单独设立监察机构是大陆法系的做法。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44、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3)股东权利股东权利包括知情权,投票权、诉讼权。知情权是投票权和诉讼权的基础。中国公司法股东投票决定的事项比BMCA多,诉讼权和知情权欠缺。中国公司法美国模范公司法投票权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45、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8.03选举更换董事11.03批准合并12.02批准公司财产出售10.03批准章程修正14.02批准公司资源解散诉讼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直接诉讼派生诉讼知情权第一百零九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一百一十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缺股东名册)16.01(a)公司必须制作和保存一些永久记录,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16.01(b)适当的财务记录16.01(c)股东记录(姓名、通讯地址、股份类别等)章程和章程的修正,细则和细则的修正,董事会有关股份的决定,股东会的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