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营改增制度设计与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稳健发展戚曾洋(参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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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营改增”制度设计与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稳健发展戚曾洋*摘要:融资租赁作为现代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对于解决企业资金问题、盘活国有资产、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从2013年8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以来,上海融资租赁业发展却进入了停滞阶段。本文结合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情况,在营改增背景下探讨“营改增”对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影响并分析其原因,通过借鉴国内外融资租赁业的先进税收政策,探索如何完善“营改增”制度设计,通过税收改革促进我国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稳健发展并提出相关建议。关键词:融资租赁 营改增 上海自贸区 税收改革 融资租赁是由租赁公
2、司按承租单位要求向指定设备制造商、经销商出资购买设备,在较长的合同期内提供给承租单位使用的融资信用业务,它是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的租赁。我国现代租赁业始于改革开放,国内的融资租赁业与改革开放相伴相随,相继经历了初创期、快速发展期、风险爆发期和制度创建期。* 作者简介:戚曾洋,男,土家族,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参评青年优秀论文。 国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来源于上海作为我国的金融中心,其融资租赁业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并且随着上海自贸区的建立,其融资租赁业有着良好的政策环境、雄厚的资金、优越的区位条件,越来越多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落户上海,上海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潜力巨大。而自201
3、3年8月1日起,融资租赁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以来,上海融资租赁公司税率增加12%,实际税负大幅增加,上海融资租赁业日渐萧条,进入了发展过程中第一个寒冬。目前,我国的租赁业市场渗透率 租赁业市场渗透率(Market Penetration of Leasing Penetration,即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是租赁业一个很重要的指标。较低,尚处于发展初期,发展潜力巨大,尤其需要国家相关政策扶持其发展壮大。在自贸区,应逐步完善“营改增”制度设计,通过税收改革促进我国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稳健发展。一、“营改增”背景下我国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4、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文,下称“37号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自此,上海自贸区的融资租赁业被正式纳入“营改增”的范围。“营改增”以后,国家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轻融资租赁业的税负,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但是,其中部分税收政策缺乏科学性,未考虑到融资租赁企业的实际情况,未能充分发挥其促进作用,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营改增”之前,上海融资租赁业所需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
5、,而根据37号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即融资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为17%。这样以来,上海融资租赁的税率提高了12%,而税基不变,从税率角度考虑,上海融资租赁业的税负大幅增加。(二)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营改增“之后,为使企业适应新的税收政策,国家制定了相关过渡性税收政策,主要为即征即退政策。37号文的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通知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
6、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这一政策理论上有利于减轻实际税负增加企业的税负,但是由于其未考虑到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实际情况,其政策效果还有待考证。(三)上海自贸区飞机租赁享受增值税优惠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75号,下称“75号文”)明确了自贸区内融资租赁、生产加工、展示交易的关税征收形式。通知要求,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
7、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有关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上海自贸区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利于减轻上海自贸区飞机租赁业的税负,促进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二、“营改增”背景下我国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在“营改增”背景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轻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负,促进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但是,其中部分税收政策在税率设置、抵扣环节设置、实务操作、特殊行业税收优惠等方面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政策效果,急需国家进行税收改革,以促进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复苏
8、和发展。(一)适用税率较高,企业税负较重2013年8月1日融资租赁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以后,根据37号文规定,对融资租赁行业本金、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17%。“营改增”后,税基未变,税率则由5%提高到17%,直接提高了12个百分点,对应的附加税费也提高12个百分点,总体税负增加三倍多。与“营改增”之前相比,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总体税负大幅增加,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成本成倍增长,就我国目前融资租赁业基础薄弱、处于发展初期的发展现状来考虑,17%的增值税税率相对较高,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较重,限制了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二)抵扣环节设置不合理造成重复征税,企业税负增重“营改增”之后,由
9、于抵扣环节设置不合理,造成融资租赁企业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无法向承租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抵扣进项税,出现重复征税,增加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售后回租业务是融资租赁企业的主要业务之一,指承租人在购买有形动产后将有形动产回租给融资租赁公司以换取资金的过程。“营改增”之后,由于售后回租业务中,对作为承租方的企业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有形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价款,那么租赁公司因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法抵扣进项税。结果导致企业购置有形动产时已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
10、,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租赁公司对这一有形动产将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复征税。“营改增”引发融资租赁业难题,来源于由于税负增加,企业承担不起售后回租带来的经济压力,作为主要业务的售后回租业务规模急剧下降。中国租赁联盟2013年10月8日发布的中国租赁蓝皮书显示,截至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为1.9万亿元,和年初的1.55万亿元相比,定比增长22.6%。但如果和6月底的1.9万亿元相比,环比增长为零,而这也是租赁行业7年以来首次出现环比零增长 融资租赁:“寒冬”何时休? 首现“零增长”,来源于。(三)过渡性优惠政策成空文,即征即退对企业不利“营改增”之后,为使纳税人原享受的营
11、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文,下称“111号文”),规定了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过渡性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规定,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12年12月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下称“86号文”)明确了其中实际税负的问题。86号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
12、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86号文明确了以租赁的全额来做为计算实际税负的分母。然而即征即退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并且需要企业提供相关实际税负的明确凭证,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这一过渡性政策很难发挥到实际作用,不利于减轻企业税负。(四)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不确定,限制飞机租赁业发展根据37号文,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有关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37号文的这一政策只规定了飞机租赁业务享受有关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经过国家哪些部门、
13、经过哪些程序申请批准、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实务操作等问题都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规定,造成了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不明确,限制了飞机租赁业发展。三、国外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先进经验及其借鉴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美国、日本、欧洲都相继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通过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加快其资金流动,推动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以美国、日本、英国为典型的发达国家主要针对融资租赁业采取了加速折旧制度、投资抵免政策、减值减税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等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税收改革中,应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大胆借鉴其成功的经验,以推动我国融资租赁业稳健发展。(一)加速折旧
14、制度日本的融资租赁业引自与美国,其对于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与美国相仿,两国都针对融资租赁中的有形动产计提折旧规定了加速折旧制度,以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美国1955年颁布的55-045号税务裁决明确界定了“真实租赁” “真实租赁”:出租人保留剩余权益的租赁,即承租人在不可撤销租期期满时,除了以公平市价购买以外,无购买选择权,无权分享出售设备的收益,不享有降低租金续租的选择权,出租人在计算租金时应扣陈设备成本的20%以上的剩余出售价值。,并规定凡符合真实租赁条件的出租人可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设备投资加速折旧等优惠待遇,同时承租人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租金可以作为费用从应税额中扣除。日本税法规定,法定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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