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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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长春建筑学院章程序 言长春建筑学院始建于 2000 年 6 月,其前身为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装饰学院。2004 年 1 月, 被教育部确认为实施普通高等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2011 年 4 月,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并更名为长春建筑学院。学校现设有建筑与规划学院、土木工程学院、交通学院、公共艺术学院、管理学院、电气信息学院、城建学院、文化创意产业学院、基础教学部 9 个教学单位, 35 个本科专业。学校经历初始创业阶段,规范整治阶段,跨越发展阶段,形成清晰的办学思路,取得明显办学成果,建校十三年完成了从二级学院到独立学院,再到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大学
2、的进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规范学校管理,实行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春建筑学院(英文名称 Changchun Architecture & Civil Engineering College)第三条 学校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幸福村。第四条 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吉林省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
3、六条 学校审批机关为国家教育部,登记机关为吉林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吉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学校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盈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校所有。第八条 办学理念:以人为本、突出特色、从严培育、质量立校。第九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适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社会责任感,面向基层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第十条 办学形式、层次: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普通
4、本科教育为主,学制为四年。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 3 -控制在 12000 人左右。第十二条 服务面向:服务吉林、面向全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小康社会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智力支持。第二章 学科门类第十三条 学科门类:以土建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为主,依托行业优势,形成工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农学、艺术学各学科协调发展、互相支撑的格局。第十四条 学科专业设置、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学科专业设置、调整的原则:依据国家对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的原则;适应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原则;学
5、校办学条件允许的原则。学科专业设置、调整的程序:分院调研论证提出申请报告;学校教务处对其办学条件进行条件初审;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估复审;校长办公会议进行确认终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最高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 4 -举办者代表、校领导代表、党委书记及教职工代表等 5 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其职务。第十八条 董
6、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请假但须书面表达其意愿。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修改学校章程;(二)聘任或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校级其他领导;- 5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四)审定学校
7、的预算、决算,筹措办学经费;(五)审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六)决定学校职工编制方案及工资标准;(七)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变更及终止;(八)审议校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校长人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 10 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校长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任命,任期4 年,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根据需要设副校长、校长助理等。副校长、校长助理由校长提名,董事会任命。第二十一条 校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校各项工作并负责主持校务会议。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校发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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