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培训讲义.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防治水培训讲义.doc(2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防治水培训讲义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二一二年防治水培训资料一、矿井水害类型:1、 地表水水害:大气降水、地表水体。2、 老空水水害:古井、老窑、废巷及采空区积水。3、 空隙水水害:第三系、第四系松散含水层空隙水。4、 裂隙水水害:砂岩、砾岩等裂隙含水层的水。5、 岩溶水水害。二、探放水十六字方针:“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治后采”三、井下防治水技术措施:“防” “堵” “疏” “排” “截” “探” “放” 1 . 防:主要指矿井边界导水断层两侧,强承压含水层、陷落柱,地下水强径流带等区域必须留设防水煤、岩柱。大水矿井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井底车场或井下中央泵房要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工程。
2、 2. 堵:主要指井巷工程穿过含水层、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水文地质复杂地带时,必须进行超前探水注浆加固封堵,掘进、回采工作面底部为强含水层或高承压含水层时也必须进行底板注浆加固措施。 3. 疏:主要指当煤层顶底板有承压含水层或老空区水体存在时必须进行超前探放水直到承压含水层水位达到安全开采值以下或老空水全部疏干后才能开展正常采掘活动。 4. 排:主要指矿井排水系统,必须按要求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输电线路等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特殊情况下排水需要。 5. 截:主要指矿井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件,对井口、工业广场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以防止地表水
3、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四、 矿井水害的危害的具体有:1. 恶化生产环境; 2. 增加生产成本; 3. 缩短设备使用寿命;4. 损失煤炭资源; 5. 引发瓦斯事故; 6. 造成淹井及人员伤亡。五、易发生突水的地点:1、 采煤工作面向前的地方。2、 急倾斜煤层的采煤工作面。3、 采煤工作面遇到封孔质量不好的钻孔。4、 掘进工作面掘进工程中。六、透水事故的预兆有:1、 煤层法潮、发暗。(由于渗入水,使得煤层变得潮湿、暗淡。)2、 巷道壁或煤壁挂“汗”。3、 工作面温度降低,煤壁发凉。4、 煤壁挂“红”。(红是因为积水中有
4、铁氧化物。)5、 发出水叫声。6、 出现雾气。7、 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8、 地板来压,淋水加大。9、 出现压力水流。10、打钻时发现钻孔底松软或孔内有水流出。七、防治矿井地表水害的主要措施:1、 留设防水煤柱。2、 河流、河渠改道。3、 水力填充。4、 积水排干。5、 抬高主井、副井、风井的井口标高。八、发现突水预兆时的应急措施:当井下出现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并立即报告调度室,发出警报。九、发生透水事故时的应急措施:1、 在突水迅猛、水流急速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应立即避开出水口和泄水流,躲避到硐室内、拐弯巷道或其他安全地点。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转移躲避时,可抓老顶
5、梁、立柱或其它固定物体,防止被水打到和冲走。2、 如果是老空水涌出,使所在地点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增高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佩戴好自救器。在未确定所在地方的空气成分能否保证人的生命安全时,禁止任何人随意摘掉自救器的口具和鼻夹。3、 透水事故发生后,现场及附近地点工作的人员,在脱离危险后,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迅速观测和判断突水的地点、涌水的程度、现场被困人多情况等,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同时,应利用电话或其它联络方式,及时向下部水平和其他可能受到威胁区的人员发出警报,及时通知撤离。4、 积极妥善地组织现场抢救。5、 现场组织撤离。 十、采掘工作面遇到哪些情况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放水?答:(1)接近水
6、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地测防治水复习题1、矿井突水有哪些预兆?答: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
7、水预兆。2、常见的矿井水害类型主要有哪些?答: 顶板裂隙水害、 底板灰岩水害、断裂构造水害、老空水害、封闭不良钻孔水害、地面水害。3、矿井水的防治方法主要有哪些?答:(1) 、地面防治水:挖沟排(截)洪、河流改道、整铺河床、堵塞通道(塌陷坑、裂缝)露头区裂缝、废弃钻孔。(2) 、 井下防治水:探放水、防隔煤(岩)柱留设、水闸门和水闸墙。(3)、疏干降压;(4)、堵水防渗;(5)、矿坑排水。或简答“探、放、疏、截、排”。4、煤矿防治水规定谁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谁是具体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答: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5、根
8、据公司防治水管理规定,掘进工作面前方有老空或地质异常区时要采取哪些防治水原则?答:掘进工作面前方有老空或地质异常区时,要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注浆加固)”的防治水原则。6、老空积水充水特点是什么?答:其充水特点是突发性强,来势猛,持续时间短,有害气体含量高,对人身和设备的伤害较大。7、采掘工作面遇到哪些情况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放水?答:(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9、;(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8、煤矿防治水规定由哪个机构制定?什么时间开始施行?答:煤矿防治水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下发,于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9、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划分为哪些种类?水文地质类型的划分报告由谁组织审定?应当多长时间进行一次重新确定?答: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
10、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10、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哪些防治水图件?答:(1)矿井充水性图;(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11、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包括哪些?观测次数有什么要求?答:气象观测,地表水观测,地下水动态观测。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12、矿
11、井涌水量观测的一般要求是什么?答: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13、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哪些情况下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答: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1)煤层露头风化带;(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3)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4)有大量积水
12、的老窑和采空区;(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6)分区隔离开采边界;(7)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14、防隔水煤(岩)柱应当依据哪些因素进行计算留设?答: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15、在哪些采掘进区域应当设置防水闸门?不能设置时如何解决?答: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应当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16、如果煤层开采后,顶板最大导水裂隙带范围内有
13、富水性强的含水层时,按照规定应当怎么处理?答:煤层(组)顶板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应当进行疏干开采。17、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底板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应当遵守哪些防治水规定?答: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允许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2)承压含水层的集中补给边界已经基本查清情况下,可以预先进行帷幕注浆,截断水源,然后疏水降压开采;(3)当承压含水层的补给水源充沛,不具备疏水降压和帷幕注浆的
14、条件时,可以酌情采用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和改造含水层为弱含水层的方法,但应当编制专门的设计,在有充分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试采,并制定专门的防止淹井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18、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遵守哪些防治规定?答: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20、布置探放水钻孔空间布置应当遵循哪些规定?答:(1)探放
15、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 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 m;(2)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21、安装钻机进行探放水前应当符合哪些规定?答: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4)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
16、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5)在预计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6)钻孔内水压大于1.5 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22、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距和止水长度有什么要求?答: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23、矿井井下排水系统中,工作水泵及备用水
17、泵的能力有何要求?答: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24、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采取哪些防治水措施?答: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25、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答:(1)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2)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3)井下勘探施工作业时,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采取可靠的安
18、全防范措施。26、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 正常涌水量在1000 m3/h以下时,主要水仓容量应遵守哪些规定?答: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 正常涌水量在1000 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 h的正常涌水量。27、根据防治水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确定郑煤集团矿井底板突水系数临界值是多少?答:构造复杂的块段突水系数临界值取0.04,正常块段突水系数临界值取0.07。28、现场发现水情的作业人员应采取哪些措施?答:现场发现水情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29、当井下巷道穿过与河流
19、、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采取哪些措施?答:当井下巷道穿过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可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巷,应当按照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处理。30、探放水工程设计主要内容有哪些?答:(1)探水钻场位置(含各回次);(2)钻探工具型号;(3)设计钻孔帮距、超前距和探水线确定;(4)探放水钻孔组数、个数、方向、角度、孔径、深度;(5)套管规格:长度、孔径及管壁厚度,孔口阀规格及耐压要
20、求;(6)探水点迎头密闭规格、方式等。关于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修改部分一、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总局令第37号,针对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修改添加进了2010版本,整合成了2011版本,黄底蓝字为修改前的部分,可以视为无效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
21、下修改:1、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2、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
22、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3、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4、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
23、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5、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
24、导,避免渗入井下。“(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6、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7、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
25、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8、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9、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
26、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10、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11、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
27、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12、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13、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14、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
28、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15、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16、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
29、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17、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18、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19、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
30、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20、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21、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22、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
31、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删除本条第四款。23、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6m3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24、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的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25、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
32、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26、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矿井主要水仓应
33、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2(Q+3000)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27、第二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
34、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28、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29、第二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30、第二百八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
35、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31、第二百八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
36、胁后,方可施工:“(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32、第二百八十七条修改为:“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33、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
37、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34、第二百八十九条修改为:“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38、。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35、第二百九十条修改为:“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36、第二百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37、第二百九十二条修改为:“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
39、、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38、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
40、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39、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二、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为了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同时为了促进矿井防治水各项工作的及时开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1、 矿井必须建立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
41、所需的人、财、物等;技术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2、 科室必须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3、 必须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4、 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5、 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6、 必须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
42、、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技术矿长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制度。7、 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岩层水或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8、 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
43、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有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9、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在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并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10、 公司必须加大对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技术矿长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矿长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三、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了切实抓好我矿井下地质构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掘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盲目揭露构造及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1、探水队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钻孔。2、探水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探放水工程移交单。3、探水队必须根据探水结果在移交单上填写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4、探水队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交接班或口头交接班。5、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掘进。6、发现有水害情况,防治水负责人在交接单上未填写安全技术措施的必须停止作业。7、在交接单上负责人未进行签字的不得进行作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