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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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自治州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农村敬老院管理,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及湘西自治州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福利事业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
2、五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设服务护理、膳食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各组人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六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敬老院的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执行;讨论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组织对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
3、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人员、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九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人员按110的比例聘用。 第十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 第十一条 敬老院院长接受乡镇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和院民的信任度测评。其他工作人员接受院民的信任度测评。 第十二条 聘用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应签定聘用协议书。 第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4、;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敬老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汇报工作; (三)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时事政治,教育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四)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集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五)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维护院民合法权益; (六)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七)遵守财经纪律,管理好敬老院资产; (八)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发展院办经济。 第十四条 护理人员职责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的思想,听从指挥、服从分工,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专业技能;
5、(二)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不擅离职守,有事请假; (三)认真做好护理工作。做到不怕脏、不怕累、不耍态度、不说脏话,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四)协助院长及时调解院民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教育院民以院为家,做院民的知心人; (五)负责院内清洁卫生工作,保持院容院貌整洁美观; (六)协助院民搞好个人卫生,经常为院民洗晒衣被,督促并帮助院民洗澡、理发、梳头、剪指甲,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院民身心健康; (七)协助院长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八)积极参加院内农副业生产、管理好院内花草树木,搞好环境绿化。 第十五条 财会人员职责 (一)负责敬老院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和收付
6、工作; (三)负责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工作; (四)按时报账。 (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十六条 炊事人员职责 (一)树立热情为院民服务意识; (二)搞好食堂卫生。严格执行饮食和个人卫生制度,不带病在厨房烧煮,确保供养人员夏不吃馊、冬不吃冷、杜绝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 (三)了解院民饮食习惯、身体状况,科学制定食谱; (四)熟练掌握烹调技术,依据食谱,合理调配饭菜,做好饭菜供应,确保按时供给; (五)协助搞好副业生产和院务管理; (六)遵守院规院纪,自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医护人员职责 (一)负责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二)管理院民健康档案; (三)定期给院民
7、检查身体,负责院民疾病预防和初期治疗; (四)负责院内室内有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第四章 入院与供养 第十八条 供养对象入院管理 (一)五保对象入院供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人和敬老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审批时限: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供养对象出院管理 (一)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敬老院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8、,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敬老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办理出院手续,并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 第二十一条 建立院民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院民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五保集中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等,满足院民的一般生活需要。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院民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的衣被等。一般情况下每年应给院民添置冬夏装各一套,每三年添置一床被褥。每月发给适当的零用钱。
9、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给予维修。 (四)提供疾病治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应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院民去世后,县级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敬老院应协助村委会做好有关工作。 (六)院民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依法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膳食管理 第二十三条 饮食管理 (一)成立有工作人员和院民代表参加的膳食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院民建议、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饮食服务水平。 (二)讲究饮食营养,每周制定食谱并公示,做到营养合理,荤素搭配,粗粮
10、细做。食谱应适时根据院民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 (三)建立膳食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购买各种食品均由炊事人员和院民代表验收入库。 (四)逐日登记伙食情况,一切收支均以原始单据为准,经手人必须签字盖章,日清月结,伙食账目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 (五)凡院内工作人员均不得单独在食堂做饭,不得将食堂物品私自带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按医嘱做病号饭,并照顾少数民族院民的生活习惯、注意患特殊疾病院民的饮食禁忌。 (七)食堂工作人员要准确掌握用餐人数,合理制作饭菜,减少浪费。 第二十四条 用餐 (一)院民应严格遵守开饭时间。 (二)用餐时,院民要自觉做到饭前洗手,按次序就座用餐,不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
11、不经允许不准回房就餐。 (三)用餐以吃饱、吃好为原则,反对暴饮暴食,少吃多盛,倒饭倒菜,铺张浪费。 (四)用餐后,不得把餐具或饭菜带回房间。 (五)严禁把变质食品带入食堂。未经批准,不得饮酒。安排饮酒亦应有度。 (六)凡患有传染病的院民一律隔离,单独就餐,餐具单独消毒,传染患者的餐具,不准带入食堂。 第二十五条 食堂卫生工作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做好防蝇、防蟑螂、防鼠工作。 (二)保持食堂卫生、清洁。公用餐具用后及时消毒,厨房、操作间、餐厅坚持每天餐后及时清扫,每周一次大清扫,保持餐厅、厨房地面整洁,无油污。 (三)生熟食品及刀、案、容器分开,放入冰箱的熟食品要盖好
12、,无交叉污染。 (四)储藏室整洁通风,无鼠。食品、调料分类存放,防止受潮霉变。 (五)食堂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工作衣帽整洁;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杜绝传染性疾病。 第六章 医疗与护理 第二十六条 院民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妥善解决院民的医疗问题。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应就近与乡镇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到敬老院巡诊,遇有院民患病时,保证随叫随到,妥善及时诊治;每两年为院民体检一次,并建立院民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
13、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根据院民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对生活能自理院民,护理人员应督促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对生活不能自理院民,护理人员应在帮助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的基础上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三十条 日常护理 (一)每天清扫房间一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二)定期换洗服装,冬、春、秋季每周一次,夏季每周3次以上。 (三)睡觉起床后整理床铺。 (四)定期换洗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五)夏季每周洗澡3次以上,其它季节每周1次。 (六)定期洗头、刮
14、胡子、修剪指甲,每月理发1次。 (七)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第三十一条 特殊护理 (一)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 (二)搀扶上厕所。 (三)对卧床不起的院民,按时为其洗头,洗脚,按时翻身,经常擦背洗身,做到长期卧床院民不生褥疮,室内无异味。 (四)为行走不便的院民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五)天气适宜时,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第三十二条 对入院后患有传染病的院民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不准放弃管理和护理,严禁歧视、虐待。 第三十三条 心理教育 (一)为有劳动能力的院民提供劳动的机会,鼓励院民适当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劳动。 (二)根据院民
15、身体状况、兴趣爱好,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院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定期与院民交谈,及时掌握每个院民的情绪变化;不定期开展为院民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院民的心理障碍,保持他们的自信状态。 (四)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根据院民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不定期地组织他们就近参观游览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章 基础设施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应合理分区布局。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一)整体布局合理,三季有花,四季常青,院内绿化覆盖率占空地面积60%以上。 (二)生活区与生产区分设,或有院墙相隔。 (三)住房为砖瓦混凝土结构,
16、室内装饰天花板,地面铺设地板或地砖,装有纱门纱窗。 (四)居室单间或单元式,配有卫生间,每室居住不超过2人,人均住房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要设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场所。娱乐室桌椅齐全,配有娱乐设施;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订2种以上报刊杂志、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经常组织老人开展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敬老院房间、过道、卫生间、公共浴室以及其他老人经常活动的区域,地面要防滑。 第三十七条 敬老院居室以双人间为主,统一配置床铺、储物柜,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夫妻间、病号间。 第三十八条 设立光荣间,优先安置农村孤老优抚对象。 第三十九条 有条件的敬老院或需进行特护院民的床头
17、和卫生间,应装有应急呼叫设备。 第八章 内务守则 第四十条 院民必须自觉遵守内务守则,尊重护理人员的劳动,严禁出现顶撞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对违反内务守则的院民,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多次不听劝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劝其退院,回原居住地散居供养。 第四十一条 院民宿舍必须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有序,达到整齐化一。 第四十二条 院民不得擅自变动住宿房间和床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报经院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个人内务标准 (一) 被(褥)、床单。床铺铺垫按照由下向上分别是棉垫、褥子、床单的顺序铺垫。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床铺应当铺垫整齐,不准在被(褥)、床单、棉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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