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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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建20141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坚决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业企业行为,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工
2、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
3、责人质量责任标识牌,公开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追究其质量终身责任。2、推行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规定,新建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
4、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15)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6),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凡不按规定提交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在建工程项目应补签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重新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补签和重新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自发文之日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应按照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0号)规定,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
5、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材料应采用耐久性材料,宽度不小于850 mm,高度不小于550mm,文字应采用凹刻宋体,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颜色根据所选材料确定,可采用黑色或红色,应便于识别。住宅工程设置在单元入口外墙一侧,公共建筑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项目设计单位负责责任标牌的设计,并明确责任标牌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方法。施工审查机构负责对责任标牌设计进行审查把关。建设单位负责责任标牌制作,施工单位负责安装,监理单位对责任标牌安装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工程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标牌进行管理和维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责任标牌设
6、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设置永久性标牌的,依法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完善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建立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现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经理信用记分录入,并实施动态管理。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严厉打击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的行为,坚决遏制项目经理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委托项目执行经理代履行的现象。4、建立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建设单位应及时记录五方责任
7、主体项目负责人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准确填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附件),并对工程质量责任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资料,形成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连同其他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存档,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报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凡未移交信息档案或信息档案不完整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城建档案手续。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款纳入安全、质量、市场等各类检查的
8、内容,对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并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对只挂名不履职的,一律计入市场行为不良信息“黑名单”。(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行为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制定宜昌市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记录表(附件8),明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办法、处罚依据和标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照专项检查记录表,在资料和人员比对中发现问题、现场记录、锁定证据,准确认定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
9、违法行为。2、开展全面检查。2014年10月10日起,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所属在建项目,按照宜昌市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记录表进行自查自纠;2014年11月1日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4个月对辖区在建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其中保障房、安置房及城市道路工程项目为排查重点)。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发现问题,实时发布。当前,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全市综合整治建筑市场秩序专项工作方案的要求,联合工商、质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并汇总专项工作情
10、况,迎接省厅检查。3、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制招投标、报请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加强建筑市场、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对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办法予以记录公示;对质量安全检查中不合格的项目,倒查各方主体的市场、质量安全行为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一律对其启动资质动态核查;凡是存
11、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一律按规定实施处罚。对建设单位,在其项目报建、竣工备案中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其他市场主体给予限制其资质升级、增项和参加投标活动等处罚,及时向社会公布被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四类典型案例。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均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市住建委在宜昌建设网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台,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717-)和宜昌住建委举报信箱(YCZJW JB ),鼓励公众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及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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