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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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2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通过)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2、三)项修改为:市场主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自主选择一般经营工程和许可经营工程,申报经营范围。第十七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机 构,为市场主体首贷、续贷业务受理和其他金融业务提供服务,提高对中小企 业信贷规模和比重。在确保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推动不动产登记、税务、 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建立以区块链为 基础的企业电子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八条本市由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对动产担保物进行统一登记, 航空器、船舶、机动车和知识产权除外。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对
3、担保物进行概括性描述。动产担保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身及其将来产生的产 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推动建立担保物处置平 台,为债权人实现担保权益提供便利。第十九条本市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开展,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 完善股东名册托管登记机制,扩大中小微企业股权直接融资规模。第二十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 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第二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 的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补贴、减免、安置等措施并组织实 施。第二十二条政府采
4、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以下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违法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二)违法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五)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市开展改革部门推动建立健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 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规那么、流程、结果、监管 和信用等信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一表申请、一证通用、 一网通办服务。推广投标保证金和
5、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本钱,提 高交易效率。第二十四条本市加大对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力度。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审议公司股东关联交易等事项 时,应当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经董事会决议的关联交易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董事应当承当责任。第二十五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 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 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不得违背市场主体真实意愿延长付款期 限。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 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
6、以补偿。市场主体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应付 款方提出确权请求的,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企业办理注销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在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系统发布拟注销公告满二十日,且无异议的;(二)破产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提出申请的;(三)被撤消营业执照三年以上的公司,其股东书面承诺承当未清偿债务 的。第二十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主开展会员,代表会员反 映诉求,服务会员开展;政府及有关部门起草或者制定有关行业开展的政策措 施,应当主动听取有关行
7、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对其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应和说 明。第三章政务服务第二十八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一政务服务标准,创新政务服务方式, 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 应用,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 务。第二十九条本市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工程 录及其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明确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 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 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第三十条有关政府部
8、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那么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并遵守以下规定:(-)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提出办事 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 供;(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 定时限内及时安排,不得推诿、拖延;(四)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情况下,应当同标准受理、同标准办理, 不得差异对待;(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与市场主体有任何影响依法履职的交往。第三十一条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 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
9、诺符合办理 条件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 整改,整改后仍未到达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 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 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分别由市政务服务 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统一办理。政府建立市、区、街道和乡镇政务服务体系,根据需要在北京城市副中 心、交通便利的区域设立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统一政务服务场所 名称和标识,实行政务服务大厅或者
10、政务服务站点周末服务、错时或者延时服 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事、多点办事、快速办事、随时办事提供便利。第三十三条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服务窗口集中办理。有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协议委托同级政务服务机构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政 务服务部门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政务服 务事项,有关政府部门分别进行行政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反应办理结果。有关政府部门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派驻人员的,应当赋予派 驻人员充分的行政审批权限,对已经受理的事项,原那么上实行经办人、首席代 表最多签两次办结的工作机制,实现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申请,在行政审批有效期
11、届满前作出是 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三十四条本市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市政务服务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区、各部门政 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和互联互通。第三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 享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共享。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向 大数据管理平台汇集政务信息。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 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12、规定的除外。区块链技术应用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和归 档材料。第三十六条市政务服务部门依法制定作为力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 工程录,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将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 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第三十七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其范围由市开展改革 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 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详细规划 或者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应当同步开展环境、水、交通等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 内市场主体的建设工程单独提出评估要求。第三十九条本
13、市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风险+信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等 级、信用等级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监管规那么,实行差异化管理。对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联合验收和不动 产登记可以合并办理,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 日;对其他社会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推行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第四十条本市探索在民用和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领域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所属的设计企业可以为建筑工程提供全周期设 计、咨询、管理等服务。探索建筑师负责制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保险企业 开发建筑师负责制职业责任保险产品。对于可以不聘用工程监理、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建设工程管理能力的
14、建设 工程,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 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工程实施管理。本市依据国务院授权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者缩小审查范围,在勘察设计 质量监管中实施告知承诺制,推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和信用监管深 度融合,完善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第四十一条本市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和 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工程,工程单位取得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且施工现 场具备条件的,可以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旦是最迟应当在主体 工程施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四十二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 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
15、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对市场主体投资的建设工程需要附属接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小型工程工程, 由供水、排水、低压供电等市政公用企业直接上门提供免费服务;接入低压供 电的,时间不超过八个工作日。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服务事项变更联 动办理。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报装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 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探索报装单一窗口,增强报装协同性。第四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 符合国家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企业年供电可靠率的监督,对 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16、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确保信息平安的前提下, 应当采取以下缴纳税费便利措施:()推动纳税事项全市通办;(二)推行使用财税辅助申报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 表数据自动转换服务;(三)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四)推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合并申报,网上缴纳;(五)利用区块链技术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其他电子票据。第四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房屋销售(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簿 册、法律文书等资料中记载不动产单元代码,并与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 权登记、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司法裁决等业务
17、实现一码关联,为开展共享查询 追溯提供便利。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 部门的协作,为市场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 理服务,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为市场主体查询以下信 息,提供网上和现场服务:(-)不动产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信息;(二)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三)规划用途为非住宅,且权利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房屋权属信 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四)地籍图、宗地图等图件信息。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公开涉及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数据。第四十六条市口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
18、要求,对 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提供单一窗口服务,推进监管 信息和物流运输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无纸化通关,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情 况除外。海关应当公布报关企业整体通关时间;口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 口岸收费目录,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不得在目录以外收取费用。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场主体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 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处分。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 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限度尊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自主权。四、将
19、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 城、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政府及有关部门 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应当同步开展环境、水、交通等区域评 估,不再对区域内市场主体的建设工程单独提出评估要求。五、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市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风险+信用监管体 系,根据风险等级、信用等级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监管规那么,实行差异化管 理。对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联合验收和不动 产登记可以合并办理,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 日;对其他社会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推行并联办理、限时办结。六、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
20、为第三款:本市依据国务院授权探索取消施工图 审查或者缩小审查范围,在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中实施告知承诺制,推动双随 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七、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水、排水、供 电、供气、通信等公用服务事项变更联动办理。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报装 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探索报 装单一窗口,增强报装协同性。第四十七条海关、商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 和单证,优化通关流程,能够退出口岸验核的,全部退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市场主体,实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
21、单管理。鼓励企业提前申报通关,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对于提前申报通关存在过失 的,按照有关容错机制处理。第四十八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 体意见,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市场主体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 、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 体等提出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有关政府部门、市政公用企事业单 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协调解决、答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 况。第四十九条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和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探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可以由一个 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
22、行政许可权。本市探索在局部领域开展营业执照和有关行政许可联合审批试点。市场主 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可以一并提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并联办理。本市探索在局部行业开展综合行政许可试点。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 政许可可以整合为一项行业综合行政许可,一张行业综合行政许可证统一记载 相关行政许可信息。本市探索基于风险的分级分类审批管理机制。第五十条本市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对有关政府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具体方法由市政务服务部 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十一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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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北京市 优化 环境 条例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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