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doc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doc(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申请和办理下列开采项目的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一)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二)原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按照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 号)、 关于调整钨和稀土 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 号)等规定,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应由国土资源部办理的。黑龙江、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及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的煤炭采矿权,以及有关采矿权整合等规定中已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开采项目除外。已按关于委
2、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等 6 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75 号)规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等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开采项目除外。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二)子项名称:采矿权变更登记(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05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 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
3、一的,采矿权人应 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五、受理机构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六、决定机构国土资源部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十五条)2.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具有与矿山扩大矿区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五条、国土资发19987 号附件二、国土资发2007 280 号附件 3)(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 30
4、日前提出申请;(国务院令第241 号第七条第二款)(2)采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缩小划出的矿区完成了有关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工作;(国务院令第152 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令第 592 号第二十条、国土资源部令第 64 号第十八条、国土资发2007 280 号附件 3)(3)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国务院令第241 号第十条、财建 2006694 号、财建2008 22 号、财建20101018 号)(三)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原件
5、 1 纸质、电子 附电子 报盘2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电子3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4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原件 1 电子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传输电子件至部政务大厅5变更后的以地质图或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原件 1 纸质、电子6 原矿区范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7 放弃矿区的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8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9 开采状况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含原矿区范围内资源开采和储量动用情况,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
6、费缴纳票据,放弃矿区的有关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工作完成情况等内容10 原采矿权价款完成处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11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 1 纸质、电子1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注:电子文档的制作要求详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7 年第 12 号)(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1 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1 份,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十、申请接收窗口接收: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一)接收报件和受理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新设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属于暂停受理情形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受理。(二)部内审批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会同矿业权会审司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部批准。(三)办理批复国土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采矿 缩小 矿区 范围 变更 登记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