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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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障本科教学质量,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方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 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第三条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遵循“坚持标准, 保证质量,公平合理”的原那么。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 族团结,品行端正。(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
2、、专业知识和基本 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当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 力。(三)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到达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 取得规定的学分。(四)未受过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或受过留校观察处 分但毕业时处分已解除。第五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且全部课程的平 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5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平均学分 绩点计算方法见附件)。第六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但全部课程的平 均学分绩点低于1.5,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院(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 士学位:(-)毕业时已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相关专业领域中文核心期刊上发 表学
3、术论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SCI、EI、CSSCI索引 之一检索者。(三)作为第一作者获得国内外创造专利者。各类成果须由本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校学术委 员会辩论通过。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七条各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 授予条件,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等材料 逐个审核,提出本院(系)建议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 单及其原因,按规定时间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经教务处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 校行文公布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 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 公室备案。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学士学位获得者 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均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告知其决 定。第四章附那么第十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以作弊、 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经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予以撤销。学位证书信息已备案的,报宁 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予以注销。第H 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 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 本细那么自20XX级本科生开始施行。第十三条 本细那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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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学士 学位 授予 工作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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