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令】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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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指令】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 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平安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
2、安管人员”)的平安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 管人员”,参加平安生产考核,履行平安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平安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工程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工程管理的人员。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 构的人员和工程工程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第
3、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平安生产考核,并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平安生 产考核不得收费。第六条申请参加平安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 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第七条平安生产考核包括平安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平安
4、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平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平安管理 基本理论等。平安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 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平安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平安事故等方面的能力。第八条 对平安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 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十条 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5、3个月 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平安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 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 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 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 企业向原考核机关
6、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平安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第三章平安责任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体系,设 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平安生产投入,催促检查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平安事故隐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工程负责人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确定工程平安生产考核目标、奖惩 措施,以及企业为工程提供的平安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工程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平安生产协议,明确双方
7、平安生产责任。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当的工程工程,考核工程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能力。 发现工程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工程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 工程平安管理档案。第十七条 工程负责人对本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 目管理人员平安职责,落实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平安生产费用有效使用。第十八条 工程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工程平安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及时排 查处理施工现场平安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工程平安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 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工程工程实行总承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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