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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工程质量管理主体的义务不同的工程质量管理主体,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以下按照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行政管理机关来分别介绍。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之一,工程建设不仅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且需按业主的要求进行,这就需要业主自身或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验和监督,业主的质量控制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主要有: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
2、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3、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的完整档案。2)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管理义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
4、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单位一般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5、,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3)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义务。施工企业是建设工程的具体建设者及最终完成者,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6、条例对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作出了以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必须建
7、立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施工单位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当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应履行保修义务。4)行政管理机关的质量管理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所谓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代表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活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行为。国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受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依法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9、: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订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进行抽查,检查建设工程的实际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监督检查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当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签发整改通知,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责令限期改正。需要行政处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政府委托部门查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来源:招标师在线网(QQ学习群:),欢迎分享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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