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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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时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调查人姓名: 联系电话:检查人员姓名: 执法证件号:检查人员姓名: 执法证件号: 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2.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3.对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4.标注“*”的应重点核查,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不达标计“-1”;其余项目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不达标计“0”。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6.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同时产生新的危险废物的,应执
2、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7.检查的主要内容不适用的,对相关栏目以达标计。检 查 项 目检 查 主 要 内 容达 标 情 况达 标 标 准检查方法备注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一、经营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许可办法”)第二十条1.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的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已领取经营许可证未领取经营许可证企业未提供2.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
3、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仅适用于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了符合要求的合同,并能在90个工作日内将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转移给上述单位。签订合同并按要求进行转移未签订合同但按要求进行转移未签订合同且未按要求转移企业未提供3.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二、识别标识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二条)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4、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识别标志的为达标;已设置但不规范的为基本达标;未设置的为不达标。已设置识别标志已设置但不规范未设置识别标志5.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设置识别标志已设置但不规范未设置识别标志三、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6.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不需要管理计划内容完善内容不完善企业未提供7.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
5、存、利用、处置措施。不需要管理计划内容完善内容不完善企业未提供8.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管理计划已申报未申报9.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不需要管理计划已申报未申报四、申报登记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10.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如实申报;内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
6、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不需要申报登记已如实申报已申报,但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环保部门证明已申报但企业未提供未进行申报11.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不需要申报登记已申报未申报五、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12.*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按照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如实填写多车(物)一联单或联单未及时交出已转移但未填写或填写信息不准确13.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同期保存。当年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联单齐全。保存齐全联单数量少于记录薄记录14.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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