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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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840号 2008年12月17日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复陕西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宗收取经营服务费的函(陕建函2003161号)收悉。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我局重新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范围和内容1、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承发包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质量合格、设施齐全、服务
2、规范的场所。2、提供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及全省勘察设计、监理、装饰、土建、安装等各类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技术专家评委库。4、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以及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等信息服务。5、按照业务规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服务。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由工程项目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最高收费标准见下表: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 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价 (万元) 定额收费标准 (元) 备注 1 150以下 4000 2 151300 7500 3 301500 9500
3、4 5011000 13000 5 10012000 16500 6 20013000 20000 7 30014000 25000 8 40015000 30000 9 50018000 35000 10 800110000 40000 11 1000120000 50000 12 20001以上 60000 2、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 中标价 (万元) 定额收费标准 (元) 备 注 1 2000以下 2000 2 20013000 3000 3 30015000 3500 4 50018000 4000 5 800110000 4500 6 10000以上 5000
4、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执收单位为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未成立的不得收费。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票,照章纳税,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五、该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三年,执行期满后根据市场与成本变化情况重新核定。六、本通知自2004年12月2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8-10-17文章点击数为:1053字号:大中小近日,省物价局复函省建设厅,由于
5、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40号)已执行到期,为保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省物价局同意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仍按原标准(陕价费调发200440号)“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由工程项目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 执行。(梁新星) 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据陕价费调发200440号文之规定,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由工程项目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收费标准见下表: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
6、)备注1150以下40002151300750033015009500450110001300051001200016500620013000200007300140002500084001500030000950018000350001080011000040000111000120000500001220001以上600002、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 注12000以下200022001300030003300150003500450018000400058001100004500610000以上5000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建设)规
7、划局、城建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建设规划局:2006年12月28日,省政府印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70号),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我省下一阶段开展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精神,做好我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逐步完善预防新拖欠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拖欠工程款在一定程度上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由于部分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产生了“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
8、业-劳务企业-农民工”的债务链,农民工成为了最后的受害者。目前,我省已经顺利实现国务院下达的三年清欠工作目标,今后要逐步将清欠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不断深化完善和健全预防新拖欠的长效机制,逐步在建设领域中形成法律保障、经济制衡、信用约束、政府监管的综合防范体系,切实防止在建设领域中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全面贯彻陕西省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凡是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单位未提供支付担保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陕
9、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在全省建设领域中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交纳工资保证金。未交纳工资保证金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三)加快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杜绝包工头非法用工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劳务市场,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劳务企业。对使用“包工头”直接雇佣农民
10、工从事生产的总承包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四)研究制定建筑业劳动定额行业标准。做好建设部下达的建筑业劳动定额标准编制工作。逐步完善我省建筑业人工工资标准的测定与发布制度,根据市场实际,提高定额中人工费标准,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研究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五)全面推进建筑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改善施工现场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069号),强化对建筑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督促建筑企业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1、1462004),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建质200658号)要求,改善施工现场农民工生产作业和生活环境,提高农民工生活生存质量。力争用2到3年的时间,使我省一级以上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现场优良率达到100,二级和三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达到80和60。(六)加快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贯彻落实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陕建发2005105号),督促建设单位按时拨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设施建设费用。制定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服装配备及使用标准,督促施工企业为农民工配备
12、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农民工生产作业安全。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七)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化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农民工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熟悉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知识,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引导施工企业广泛开展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全面提升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八) 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确保2007年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任务的落实。要加强与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的协调,积极主动地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并协助做好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200
13、7年全省至少要建成各级阳光办认可的建设行业培训基地1520个(各市至少1至2个)。各培训基地要把农民工培训作为主要任务,努力做到贴近农村,贴近农民,送教下乡,送教上门。(九) 充分发挥建筑施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职工培训工作,确保有相应的科室和专人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施工现场举办农民工学校,其他企业也要采取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教育,广泛开展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十) 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各地要积极牵线搭桥,促进培训基地和建筑业企业签定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加强参加培
14、训的农民有组织、成建制的劳务输出工作。建筑劳务企业要优先招用经过阳光工程培训并取得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十一) 各级建设行业培训和鉴定机构要精打细算,尽量减低收费标准。扩大阳光工程培训规模,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的优惠政策,缓解建设行业农民工培训经费紧张问题。对按要求完成阳光工程培训和转移就业的培训机构,各地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使农民工真正受益。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十二) 进一步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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