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标准.doc
《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标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标准.doc(2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附件一: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标准(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机构职能 2第二节 会计机构岗位设置3第三节 会计人员4第四节 会计工作交接5第三章 会计核算7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7第二节 会计凭证填制8第三节 会计账簿登记 11第四节 资产清查 12第五节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2第四章 会计监督13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15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15第七章 财务信息化管理17第八章 财务印章、资金划拨授权卡管理19第九章 附则20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
2、,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内部核算单位、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各单位应遵照本标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使会计基础工作统一化、规范化。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及考核评比等措施,促进各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机构职能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第七条
3、 各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免(含聘任和解聘,下同)会计人员。总会计师的任免,应按总会计师条例和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办理。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事先经过上级单位财务部门的同意。第八条 上级单位发现所属单位直接任免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人员从业条件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而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应当建议所属单位重新任免,会计人员因坚持原则而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单位依法责成所属单位纠正。第九条 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员
4、。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十条 会计机构职能包括:财务战略规划职能、资金资产管理职能、财务预算与分析职能、会计核算、会计报告与财务信息披露职能、财务监督与考核等职能。第二节会计机构岗位设置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必要的会计专业岗位,保证会计机构行使各项职能。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会计岗位。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税费管理、总账报表、成本管理、信息化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第十三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
5、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计算机信息管理员等工作;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和兼任内部审计工作及采购员、保管员工作。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三节 会计人员第十五条 各单位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 热爱会计工作,熟悉法规;(三) 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 具有会计专业专科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五) 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分析、判断、组织能力;(六)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的职
6、业道德主要包括:(一)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二) 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会计准则和集团公司系统各项管理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三)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会计准则和集团公司系统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 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五) 搞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7、(六) 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重点抓好岗位培训和金融、税务等专题培训,努力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作风正、能力强的会计人员队伍。第四节 会计工作交接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调离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对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 已受理的
8、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制证、记账,并在记账凭证上加盖名章。(二)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凭证、账表、印章、资金划拨授权卡、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等各项资料,并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交接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并重点处理好下列事项:(一) 现金、有价证券应与有关账簿记录核对无误,不一致时由移交人员负责查清。(二) 会计凭证、账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破损。如有短缺、不完整,应查清原因。(三)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应与总账相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四) 移交人经管的印章,合同、协议、契约、证件、密码、数据存储介质、
9、预算、统计资料以及负责保管的规章制度等,也应一并移交。(五)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并将各种票据点交清楚。(六) 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工作移交时,还应将全部会计工作情况、尚未完成的工作计划、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状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予以介绍。对需要移交的未了事项、特殊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有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要在交接清册上签名。交接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
10、档一份。第二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负责办理有关清理工作,编制会计决算。未移交前,不得自行离职。合并单位的会计交接手续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 财物
11、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 资本的增减;(五) 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计算;(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执行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标准格式,不得擅自改变。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二节 会计凭证填制第二十九条 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各单位办理本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第三十条 原始凭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
12、,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除车票、船票专用票据外,发票必须有税务监制章,收据必须有财政监制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者指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严禁以白条充当原始凭证。对收付款证明(如收据等)上加盖的公章,必须是财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用于财务结算的公章;行政公章及其他业务公章无效。(三)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四)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五) 一
13、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套写(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并应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六)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七) 员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八)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以复印件替代。 第三十一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
14、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 第三十二条 对外开具的原始凭证,属经营性的业务开具全国统一税务发票,属非经营性的业务开具税务局监制的统一收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第三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采用现金凭证、银行凭证、转帐凭证的分类方式,业务量较小的单位可采用通用记账凭证。第三十四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记账、审核、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还要由出纳员签名或盖章。根据业务类型对已入账的记账凭证要分别加盖“
15、收讫、付讫、转讫”章。(二) 填制记账凭证时,要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三)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四)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第三十五条 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一) 报销的原始凭证,应按顺序依次粘贴在凭证粘贴单上,并按业务发生日期、经济内容和票面金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集团公司 会计 基础 工作 标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