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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银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青银高速公路建设期的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工作的程序,控制工程变更的费用,保证建设项目总投资控制在交通部批准的概算以内,保证变更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保障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银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和在青银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青银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总工室(以下简称总工室)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和组织工作。工程科负责变更工程量的审核。计划科负责变更单价的审核。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变更原则第四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
2、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对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等方面的变更。第五条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种。即筹建处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第六条第一种变更筹建处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
3、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第二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第三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第七条 工程变更原则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2、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第八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4、,可以考虑工程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工、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5、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筹建处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第九条 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5、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遵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费率、价格,由承包方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按照第四章的规定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筹建处按审批权限批准。4、如果变更设计后,其合同价格经核查后,未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2%,而实际的工程数量又不超过或不少于该项工程量清单所列单项工程数量的25%时,则该项工程的单价或总额价就不应考虑其变更;第十条 工程变更后工程量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和程序新增项目的工程量由变更方根据筹建处变更通知、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如
6、实计算工程量,单标段单项工程累计总费用伍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其变更后工程量、单价、费用由总监办审批。累计变更费用大于伍万元人民币的,其变更后工程量、单价、费用由总监办审查,报筹建处审批。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责任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法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紧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总监办应在征得筹建处领导口头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工作,并于开始变更后十日之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监理(监理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之内的除外)、设计、施工单位未经筹
7、建处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变更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筹建处可诉诸法律。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的实施过程中,筹建处、监理、设计、施工由哪一方原因造成的变更失败和损失的,由该方承担一切责任。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变更程序第十五条 青银高速公路的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工程变更申请审批制度和工程变更令审批制度,所有工程变更项目都要执行工程变更申请和工程变更令审批制度,两种审批制度均采用书面审批。按照变更单项工程累计费用5万元的工程变更申请和工程变更令由总监办审批。变更单项工程累计费用5万元且50万元的变更设计由上级机关审批。总监办负责对所有上报筹建处的工程变更
8、项目的变更申请报告、所有工程变更令进行统一编号管理。1、变更单项工程累计费用大于伍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筹建处审批变更申请和工程变更令。总工室负责将筹建处变更申请和工程变更令的审批结果抄送总监办。总监办按监理有关支付程序和规定执行。2、工程变更累计费用在伍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总监办负责审批变更申请和工程变更令。总监办须先将申请报告和工程变更令的审批结果报总工室备案并签字确认收到后,方可组织变更和费用支付。关键部位的变更设计和影响到工程质量的变更,总监办必须在征得筹建处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实施。3、所有工程变更文件(申请报告和变更令)均为一式6份,筹建处保留三份(总工室、工程科、计划科),监理保留两份
9、(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保留1份,其余由总监办或驻地办转发。4、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的各部门审批时间和下发时间:驻地办3天,总监办5天,筹建处14天,工程变更令单的审批时间为驻地办7天,总监办14天,筹建处28天。5、所有工程变更令单未经审批的均不能支付。6、筹建处和总监办对工程变更的申请不同意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变更单位。第十六条 筹建处批准的累计费用大于五万元且小于五十万元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根据对工程变更种类的划分,分别对三类工程变更程序规定如下:第一类变更:筹建处变更的程序筹建处接到了上级变更批示和有关变更意向后,经认真核实后,负责按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用筹建
10、处工程变更通知通知总监办实施变更,总监办经过澄清、核实、校对后,转发筹建处通知给变更单位进行变更。待变更完成后,变更单位根据筹建处通知和实际发生的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填写工程变更令及其附件上报驻地办、总监办,驻地办应在7日内、总监办在14日内完成审查并签字确认后报筹建处审批。筹建处如无特殊情况应在28日内将工程变更令审批结果通知总监办,总监办通知变更单位计入中间计量表。 第二类变更:监理单位变更的程序监理单位将拟变更的工程项目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上报筹建处,筹建处应在接到申请书后按变更设计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发布筹建处工程变更通知给总监办。总监办澄清、核实、校对后指示施工单位变更。
11、变更完成后变更单位按筹建处变更通知和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填写工程变更令及其附件经驻地办、总监办签字确认后上报筹建处,筹建处如无特殊情况应在28日内做出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总监办,总监办通知变更单位计入中间计量表。第三类:施工单位变更的程序施工单位应首先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上报驻地办、总监办,经统一编号和总监办组织审查后上报筹建处,筹建处在接到申请书后按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下发筹建处工程变更通知给总监办,总监办转发给变更单位实施变更。变更完成后,变更单位应根据筹建处通知和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填写工程变更令及其附件上报驻地办、总监办,总监办根据审批权限提出审查意见
12、上报筹建处,筹建处如无特殊情况应在接到变更令的28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工程变更令审批结果通知总监办,总监办通知变更单位计入中间计量表。第十七条 累计费用大于五十万元的工程变更经上级机关的审批后,按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总监办审批的工程变更项目(累计总费用5万元人民币的)要求采用筹建处规定的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和工程变更令及其附件的格式。变更令附件还包括与变更有关的所有资料,如变更会议纪要、申请报告、筹建处有关变更通知、单价分析表、相关图纸、变更依据等。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的变更程序1、当遇到特殊情况时,如施工现场停工等待变更,无法履行变更申请手续时,监理工程师或在得到筹建处主管领导口头同意后
13、即主持开始实施变更,待变更开始后,必须补办申请书手续,否则不予支付。2、遇到不可遇见因素或大的自然灾害时需紧急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在得到筹建处领导口头同意后,即主持实施变更,待变更开始后,必须补办申请书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五章 工程变更令的审批制度、工程变更会议协调制度和会议检查制度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令的审批制度为保证工程变更费用批复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权威性,筹建处对工程变更令采用审批制度,详见工程变更令审批单。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会议协调制度当遇到重大变更或变更工作遇到困难时,处领导可通知总工室召集各科室参加会议共同研究讨论决定有关事宜。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的会议检查
14、制度为了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检查,筹建处每3个月举行1次联合会议检查,检查项目由处领导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总工室负责召集工程科、计划科、地方科和其它有关部门参加检查。检查的范围:1)所有变更项目,包括监理工程师批复的变更项目和筹建处批复的变更项目。处领导,总工室、工程科、计划科、地方科均可对每个变更项目提出检查意见,会议共同研究处理决定。2)检查通过的变更项目的费用是该项目的最终费用,如果监理单位批复结果和检查结果不一致,总监办应按筹建处检查结果执行。3)总工室负责监督会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第六章 工程变更工作的奖惩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工作的奖惩和处罚细则1、奖责:筹建处将对
15、下列情况工程变更的当事人给予奖励。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条件下,能给筹建处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批复准确、及时,对变更的工程量和单价审核认真负责的;施工单位如实上报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和单价的;筹建处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工作中坚持公正立场、认真负责,并给筹建处节省大量变更费用的;2、罚责:筹建处将对下列情况工程变更的当事人和变更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经济处罚;工程变更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施工质量低劣,或给筹建处造成损失的;对上报的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弄虚作假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图纸粗糙、错误遗漏较多,拖延工期的;监理工程师故意拖延,吃、拿、卡、要,接受贿赂的,故意多报变更工程量和单价的;筹建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故意拖延,对施工单位提出无理要求的。3、处罚细则:一、通报批评:违规情节不太严重的在项目办系统内通报;违规情节严重的在省交通厅系统内通报;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征得交通部意见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通报二、对通报两次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经济处罚:扣除施工单位标段总标价的5%;扣除监理单位监理费用的5%;扣除设计单位设计总费用的2%;扣除违规的筹建处工作人员的半年工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