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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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计发201478号部机关有关司局、各直属单位,部直属垦区: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农业部2014年5月12日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增强部属单位保障部中心工作和服务“三农”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部属单位和部直属垦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属单位项目”)。部属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第三
2、条 部属单位项目建设在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有关司局和部属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分级实施。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重大问题,审定部属单位能力条件建设规划和院区建设总体规划,审定部属单位重大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帮助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发展计划工作的部领导任组长,发展计划司、财务司和有关行业司局负责同志为成员。发展计划司负责组织编制部属单位相关建设规划,编报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开展部属单位项目的评估审批、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财务司负责部属单位项目的财务监管等工作,审核、审批项目
3、竣工财务决算。行业司局负责指导部属单位研究谋划行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初选本行业部属单位项目,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日常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部属单位依据职能和发展要求,研究本单位重大建设问题,编制本单位能力条件建设规划和院区建设总体规划,谋划重大建设项目,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管理运行等工作,并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财务审计和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参与项目建设。第四条 部属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以及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行业及地方建设标准和规范。第五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
4、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部属单位项目,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六条 部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设,及时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环节。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七条 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有效集约使用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部属单位依据本单位职能,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所在地城市建设规划,科学编制能力条件建设规划和院区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程序报批。经审批的规划是安排建设项目的前提和依据。规划编制所需费用,按有关标准进行测算,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解决。第八条 部属单位应按
5、照单位职能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据本单位主体业务发展的总体目标,编制能力条件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说明书、规划目标、布局与建设内容、重点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实施步骤、效益分析、保障措施以及附表附图等。第九条 部属单位应依据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按照统筹协调、集约使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对所属院区地上地下建筑、交通、道路、绿地、管线等进行空间科学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编制院区建设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总平面图、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透视图、规划设计说明书等。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从建设项目的提出到组织实施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6、、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评估(审)、审批等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司局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部属单位依据相关建设规划和国家投资政策及建设需要,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写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要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提出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对社会、生态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部属单位应当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规划、用地、环境、节能等项目前置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单位相关情况
7、、项目功能(服务)需求分析、建设目标、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论证、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组织与管理、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分析、运行保障与效益分析、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对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及群众生产生活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项目,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征求地方政府意见。对于农业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属单位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两个环节合并,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四条 部属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制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
8、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标方案,包括制定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一)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不招标。招标范围应包括招标具体内容及估算金额。对于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应说明理由。(二)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说明理由;(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拟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以下内容不得列入项目建设:(一)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或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内容;(二)非安装、非工艺要求所必须的设备、仪器、器具,以及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三)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9、。第十六条 部属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以下前置审批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新征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第十八条 部属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基础资料和
10、设计要求,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应涵盖项目所有建设内容,满足工艺技术路线和使用功能需要,并达到设计深度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农机具及仪器设备清单和概算书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第十九条 部属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应落实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市政配套等外部条件,办理交通、绿化、消防、人防、环保、文物保护等专项许可,完成项目报建备案。第二十条 部属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并应组织相关专家做好施工图核查工作,确保施工图设计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确保工程总投资控制
11、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要求,施工图设计经有资质的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一条 发展计划司会同行业司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每个项目应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提出独立审查意见,工程咨询机构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对项目的评估(评审)意见。第二十二条 发展计划司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办理农业部文件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会签有关行业司局,并报部领导签发。发展计划司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办理农业部办公厅文件批复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批复文件
12、须会签有关行业司局,必要时应报部领导审签。其中,部直属垦区的项目,中央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委托农垦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办理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发展计划司;中央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部直属垦区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办理批复文件,并向农垦局报备。第二十三条 部属单位依据项目批复文件和建设进展,按年度提出本单位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需求,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司局综合平衡后,统一纳入中央预算内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投资计划后,农业部应及时分解下达到部属单位。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之前,可下达开展前期工作的投资。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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