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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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施工企业。第四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
2、、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五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对在市内四区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日常统计。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统计,并按规定报市建管局汇总。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应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
3、部门须严格执行。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情况,队伍管理情况,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章情况等。(一) 企业管理情况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与安全等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分包款等问题。(二)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问题。(三)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质量、
4、安全情况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到位和有效性;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情况;3、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情况。(四) 生产经营情况:生产、办公设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业绩等。(五) 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第八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第九条 施工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一) 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 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 建设行政主
5、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四) 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为D级企业:(一) 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 挂靠、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 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五) 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六) 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
6、响的;(七) 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八)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一) 未履行职责,造成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 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三) 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四) 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一) 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
7、更手续的;(二)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检员、安全员的;(三) 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四) 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五)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六) 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一)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二) 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三) 违反强制性标准,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发生一般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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