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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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破产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破产相关法律法规 汇汇 编编 2020 年 3 月目 录 目目 录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23 号)号) . 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法释201122 号号) . 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2、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法释201322 号号) . 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法释20193 号号) . 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 年发布年发布 2014年修订年修订) . 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086号号 2008 年发
3、布年发布 2014 年修订)年修订) . 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法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法释20142 号)号) . 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法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法释201716号)号) . 1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法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法释20197号)号) . 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4、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 号)号) . 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 号)号) . 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 号)号) . 1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法释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0 号)号) . 1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 (2009 年年 6 月)月). 1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 号)号) . 1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法释批复(法释20
6、1216 号)号) . 158 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12261 号)号) . 159 目 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 号)号) . 1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 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 的通知 (法(法2016253 号)号). 165 最高人
7、民法院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法(法2016169 号)号) . 1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 号)号) . 1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法(法2016169 号)号) . 1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法
8、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619 号号 ) . 179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 号)号) . 182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9第第 6 号号破产重整程序中共益债务识破产重整程序中共益债务识别及应对别及应对 . 194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号) . 200 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 年)年) . 254 关
9、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 号)号) . 276 关于印发关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川高法201990 号号) . 295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2019 年发布)年发布) . 326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试行)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试行) . 340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报酬计取办法(试行)管理人报酬计取办法(试行) . 36
10、0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的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的通知(会协知(会协20081 号)号). 3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 201820 号)号) . 388 全国法院审理破产典型案例全国法院审理破产典型案例. 3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11、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 请 第二节 受 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章 重 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章 和 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 第一章第
12、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本法没有规定的,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六条第六条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
13、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 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 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 请 第七条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14、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第九条 人民法
15、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节 受 理 第十条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 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 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
16、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 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 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人
17、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
18、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5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
19、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已
20、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章第三章 管理人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 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 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向债权人
21、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 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
22、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
23、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四章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7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
24、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
25、条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 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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