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申报表填写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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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申报表填写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3月目 录第一部分 概述.2第二部分 案例【填写案例1】1%及3%非差额非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3【填写案例2】1%及3%非差额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1.7【填写案例3】1%及3%非差额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2.9【填写案例4】1%及3%差额非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14【填写案例5】1%及3%差额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22【填写案例6】1%及3%非小微,收入有正有负,减征额全部抵减申报表填写案例.28【填写案例7】1%及3%非小微,收入有正有负,减征额部分抵减申报表填写案例.34【填写案例8】1%及3%非小微,收
2、入有正有负,减征额为负申报表填写案例.39【填写案例9】5%征收率的申报表填写案例.43【填写案例10】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填写案例1.45【填写案例11】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填写案例2.47第一部分概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2020年13号公告),明确了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称5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部分调整内容。为方便小规模纳税人清晰掌握新政策,以下将结合申报主要变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新政策实行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填写案例1】1%及3%非差额非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45
4、万元,2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取得未开具发票含税收入10.30万元,3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分析: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
5、0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2月取得未开票收入适用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一
6、季度销售额=154500÷(1+3%)+103000÷(1+3%)+101000÷(1+1%)=350000(元),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101000÷(1+1%)×2%=200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
7、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5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1+1%)×2%=2000(元)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8、”“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企业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第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350000(元)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9、”=154500÷(1+3%)+101000÷(1+1%)=250000(元)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10500(元)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元)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10500-2000=8500(元)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850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需缴纳增值税8500元。【填写案例2】1%及3%非差额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1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
10、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30万元,2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未开具发票含税收入5.15万元,3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分析: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11、”,该企业2020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2月取得未开票收入适用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
12、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103000÷(1+3%)+51500÷(1+3%)+101000÷(1+1%)=250000(元)。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小微免税额时仍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因此,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
13、000元,小微免税额=250000×3%=7500元。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第9栏“免税销售额”=250000(元)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第17栏“本期免税额”=250000×3%=7500(元)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7500(元)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填写案例3】1%及3%非差额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2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
14、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15万元,2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30万元,3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分析: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
15、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2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
16、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51500÷(1+3%)+103000÷(1+3%)+101000÷(1+1%)=250000(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103000÷(1+3%)+101000÷(1+1%)=200000(元),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101000÷(1+1%)×2%=2000(元)。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
17、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为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的小微免税额仍按照3%征收率计算,为50000×3%=1500元。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一、减税项目”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
18、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1+1%)×2%=2000(元)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2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
19、表第15栏=60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200000(元)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103000÷(1+3%)+101000÷(1+1%)=200000(元)第9栏“免税销售额”=50000(元)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50000(元)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200000×
20、;3%=6000(元)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元)第17栏“本期免税额”=50000×3%=1500(元)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1500(元)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6000-2000=4000(元)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400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需缴纳增值税4000元。【填写案例4】1%及3%差额非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并享受差额征税政策,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
21、0.3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1月收入共开具两张发票,其中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票面金额10万元,税额0.30万元,并同时预缴税款0.30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价税合计为10万元。2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3.45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8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5.1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未开具发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分析: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
22、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及2月取得收入适用差额扣除后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差额扣除后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
23、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3%)+(234500-80000)÷(1+3%)+(151000-50000)÷(1+1%)=350000(元),减征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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