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试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试行办法.doc(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试行办法渝劳社办发2006241号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企业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感,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一年以上,且生产经营活动处于正常状态的各类企业。第三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依法征集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将企业认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
2、分类监管。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和等级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具体业务工作。第五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通过年度书面审查、实地检查、数据核对、公开征信等方式采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真实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数据库。第七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一)制
3、定内部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二)遵守招收职工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三)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四)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七)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情况;(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九)工会组织建立和开展活动的情况;(十)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和订立集体合同的情况;(十一)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八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分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合格企业、基本合格企业和不合格企业四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一)模范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
4、规、规章规定,连续两年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1.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2.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100%;3.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4.已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或依法签订集体合同。(二)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企业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内容进行评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1.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2.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3.无瞒报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4.无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职工工资的行为;5.无招收、使用童工的行为;6.无违反工时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7.无劳动争议败诉案件;8.无经劳动保障部门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9.无因劳动关系事项引发的群体上访或突发事件;10.依法成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三)基本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企业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内容进行评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不超过2项,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基本合格企业。1.劳动合同签订率在80%以上;2.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在80%以上;3.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但已进行整改;4.无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或低于最低
6、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行为;5.无招收、使用童工的行为;6.违反工时制度相关规定但已进行整改;7.企业劳动争议败诉案件在2件以下;8.劳动保障部门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2项以下并已进行整改;9.妥善处理因劳动关系事项引发的群体上访或突发事件,并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四)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较差,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内容进行评定,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3项以上,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不合格企业:1.劳动合同签订率在80%以下;2.社会保险参保率在80%以下;3.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并未进行整改;4.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或违反最低工资
7、规定;5.招收、使用童工;6.违反工时制度相关规定并未进行整改;7.企业劳动争议败诉案件在2件以上;8.受到劳动保障行政处罚1次以上;9.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且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10.因企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上访或突发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11.无故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年度书面审查或无理阻挠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2.发生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第九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企业自评、监察审核、公开征信、分级审核和对外公布的程序进行。(一)企业自评。每年第一季度,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年度书面审查所需资料,对上年度执行劳动保障法律
8、法规的情况进行自查,并申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或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书面审查材料包括:1.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年度书面自查表(附表1);2.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申报表(附表2);3.其他需要提交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情况的证明材料。(二)监察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及掌握的企业其他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审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同时对照评价标准对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认定提出初审意见。(三)公开征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拟定等级为合格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名单,根据需要提交同级劳动保障
9、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申报企业的工会组织负责向企业职工公示5天;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劳动保障网或劳动力市场网等向社会公示 15天。对有异议的,应进行复审。(四)分级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工会和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经综合评价,提出等级评定意见,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决定。对申报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决定。(五)对外公布。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评定结果,主要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实施分类监管的依据。对评定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和合格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在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上
10、公布;同时,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纳入全市企业信用指标体系,按规定通过重庆企业信用网等向社会公布。对因未参加年度书面审查或提供相关资料,无法评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企业,将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风险提示。第十条对不同诚信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一)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予“重庆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标牌;在无举报或投诉的前提下,三年内除年度书面审查外免予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延伸审计等其他各类与劳动保障有关的执法检查;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享有优先推荐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
11、优资格。(二)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予“重庆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标牌,在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一年内除年度书面审查外免予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延伸审计等各类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执法检查;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享有优先推荐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三)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基本合格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正常管理和执法检查,帮助和督促其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管理,提升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四)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不合格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实行动态监控,每年安排不少于两次的巡视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对其重大违法行为,将依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评定诚信等级的企业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凡经查实已评定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申报材料不实或存在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规定降低其诚信等级,已授予“重庆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重庆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标牌的予以收回,并向社会公布。凡企业劳动保障工作受到市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表彰,或其他符合提升诚信等级条件的,按规定提升其诚信等级。注:附表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