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区学生宿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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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区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把学生宿舍建设成文明、安全、舒适的大学生之家和学生思想教育、文化学习的重要阵地,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住和退宿管理第一条 校区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区学生的住宿安排,学校进行整体规划调整时,住宿学生要服从大局,配合校区宿舍管理中心做好调整工作。第二条 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在学生宿舍住宿。新生入学时凭录取通知书和财务部门的住宿费缴纳凭据,到各学院宿舍管理科办理入住手续;寝室的每名同学要认真填写固定资产责任书;入住一周后,各寝室选出寝室长,学生须在指定的房间按定员居住,不准私自调换和占用房间。如有违反,校区宿舍管理中心有权令其返回应住寝室。第三条
2、 学生因学籍管理等原因需要改变学习期限的,需持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办理退宿手续。凡因降级、复学等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入住宿舍的,各学院学生处审核符合条件者,到各学院宿舍管理科办理相关住宿手续。毕业或休、退学的学生,持各学院开具的离校通知单及交钥匙凭据,到各学院宿舍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退宿时由各学院宿舍管理科验收宿舍公共物品并收回房间钥匙,如有损坏或丢失,按规定标准赔偿;办完离校手续后应在当日离开。第四条 除集中调寝外,原则上在学年中间不进行寝室调换工作,确因特殊原因调换寝室,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与校区宿舍中心协商解决。第五条 入住学生要按时、按标准交纳住宿费。对不按时交纳宿费的学生,
3、各学院要及时催缴。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 住宿学生应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第七条 寝室布置要整齐、美观、大方、符合物品摆放规范要求;不准在门上、墙壁或柜橱上张贴影响室容的字画等,不准在寝室和楼道内涂写刻画、乱钉钉子,违反者须赔偿维修费用。第八条 不准向窗外、楼道泼水;严禁燃烧物品,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准随地吐痰,垃圾需倒入垃圾桶内。门口及楼道内禁止堆放垃圾。不准将剩饭、剩菜倒入水池、便池内。第九条 学生负责寝室的卫生清扫。各寝室每天要安排值日,保证寝室的清洁卫生,每周要进行一次寝室卫生大清扫。 第十条 校区宿舍管理中心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寝室卫生进行检查,抽查不合格的寝室,
4、按各学院相关规定处理。检查成绩在学生宿舍公布,并报校区宿舍管理中心和学院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日常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提高警惕,增强日常防火意识。第十三条 不准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张等物品;禁止使用明火,不得使用和存放酒精炉、酒精块、液化气罐等易燃危险品,一经发现,除没收物品外,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违纪学生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四条 宿舍在规定时间封门后,学生不得随意外出。学生宿舍封寝时间为22:30,所有住宿学生必须于22:00前返回宿舍,如22:30仍没有回到寝室就寝的学生视为晚归或夜不归宿。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借居空寝室,不得出租、出借寝室内
5、床位,不得私自在集体寝室内留宿他人。第十六条 未经校区宿舍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宿舍区内随意张贴关于招聘、商品买卖、租赁等小广告,不得将小商小贩引入楼内进行交易,宿舍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违者没收经营物品。第十七条 不准在宿舍区内打架斗殴、吸烟、饮酒、打麻将、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准在宿舍内张贴反动标语和大小字报,不准搞迷信活动。第十八条 不准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淫秽书刊和不健康的音像制品等进入寝室。第十九条 宿舍内不得准进行任何体育活动,不得使用乐器发出分贝过高的声响或影响他人休息的任何活动。第二十条 寝室内发生违纪现象后,无人承认,则视为全寝违纪。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
6、贵重物品出门登记、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学生要自觉服从宿舍值班员及校区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提高防盗意识,离开寝室时要随时锁门,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妥善保管。第二十三条 男士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士不准进入男生宿舍,特殊情况须经校区宿舍管理人员批准。第二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住宿,因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在校外居住的,出现问题的,由本人承担责任。第四章 公共道德第二十五条 寝室成员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讲文明,懂礼貌。查寝时学生没有礼貌,不配合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保持宿舍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大声放音乐,不得进行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楼内不准
7、存放自行车。第二十八条 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不得擅自增减和调换室内公共家具,对蓄意损坏公共设施的学生要加重处罚。第二十九条 节约用电、用水,养成随手关灯、关水龙头的习惯。第三十条 宿舍内如发现抢劫、盗窃等治安事件,上报校保卫处和公安部门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的资产(桌、凳、电话、窗帘、床等)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二条 宿舍内资产只保证学生在宿舍学习、生活之用,不得搬出宿舍楼外,特殊情况需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寝室内的各种资产及宿舍内公共场所的设备、设施有使用、保管、爱护的责任,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或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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