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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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 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 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 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 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 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方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 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本方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 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 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
2、依法、公正、公开、 诚信的原那么。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 彻国家有关质量平安、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 业指导。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 道为2米)控制区外(5分)。扣分标准:发现新增建(构)筑物在红线控制区内视其 情况扣15分。严禁在公路两侧20米范围内开山取石、砍伐树木(15 分)扣分标准;在公路两侧20米范围开山取石、砍树伐木 视其情况扣115分。禁止在公路上设置障碍(5分)。扣分标准:在公路上设置障碍的视其情况扣15分.养护资金管理(5分)
3、做到账务公开,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扣分标准:资金使用未公开的扣2分;未专款专用、有 挤占挪用的扣3分。4 .自查评分报表(5分)按时、准确上报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自查评分表。扣分标准:未按时上报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自查评分 表的,每次扣0. 5分。第二十九条养护经费(1)季度考核分值平均在95分及以上(含95分)的, 足额兑现季度养护资金。(2)季度考核分值平均在9095分(含90分)的, 按规定标准的95%兑现区以奖代补资金。-10 -(3)季度考核分值平均在8590分(含85分)的, 按规定标准的90%兑现区以奖代补资金。(4)季度考核分值平均在8085分(含80分)按规 定标准的85%兑现
4、区以奖代补资金。(5)季度考核分值平均在80分以下的,不予兑现以奖 代补资金,并在通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到区政府述职, 并限期整改。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综合执 法局、公安、安监、运输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工 作组,专门强化运输客货运市场的监管。第三十一条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狠抓源头管理,加强 协调,全力支持配合联合执法工作组,齐抓共管,形成强大 的工作合力。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交管站切实履行农村客运安 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平安监管,落实平安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迂款和农民工
5、工资的。由区交通运 输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 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子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11 - 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区交通运输局 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 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农村公路新建工程未经交 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区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使用, 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等有关规定, 由区综合执法局调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
6、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质 量平安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 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区综合执法局调查,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区交通运输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依法 给予相关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九条本方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范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第四H 一条2022年7月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农村公 路建管养运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XX号)同时废止。-12 - 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工程法人;村
7、 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工程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工程业主职责,鼓励推 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 专业化管理。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方法规定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 不得拒绝或阻碍。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 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工程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平安;(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工程法人
8、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 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 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工程业主对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建设工程, 需自行招标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工 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单位。工程业主应加强工程建 设资金、质量、平安的监督管理,对工程的资金、质量、安 全、环保等负责。第八条区财政局按每年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将资金列入 财政预算;行政审批、环保、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 作为,配合做好相关要件的编制、负责审批有关工
9、作,确保 县乡道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为 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九条农村公路由国有公司和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 目业主组织实施建设的,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要做好监督、 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第十条农村公路按照“因地制宜、节约土地、保护环境、 保证质量、注重平安”的建设原那么进行升级改变。路面提倡 采用沥青硅。第十一条根据区委、区政府审定的“十四五”交通规划, 县、乡道按照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的,路基宽度原那么到达 7. 5米,特殊困难地段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必须按照相关规 定,设计安装平安防护设施,保证车辆行车平安。穿越场镇 地段要结合城镇规划同步设计,有效路面宽度原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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