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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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14NO.25.3、防火分区和层数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名称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m2)备 注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本规范第5.1.1的确定1500解读:原规范一类建筑为1000平米,二类建筑为1500平米,现统一为1500;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本规范第5.1.1的确定2500解读:与原规范面积不变;三级5层1200解读:与原规范面积不变;四级2层600解读:与原规范面积不变;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级500解读:与
2、原规范面积不变;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解读:此处增加了地下室设备用房防火分区面积要求;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解读:防火分区增加的面积只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面积增加;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解读:裙房归类为高层建筑,但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面积确定,也就是2500平米;但条提条件是裙房要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分隔。 当未采用防火
3、分隔时,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对于大多数现接触的商住楼来说,对在主体投影线处设置防火墙的实例不多,所以,基本应按高层的1500平米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面积包括各类楼梯间的建筑面积;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解读:本规范对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的宽度作了规定,如: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
4、m;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解读:耐火极限应至少墙体的耐火极限;设计应注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3 防火
5、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5.3.4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m2;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
6、2000m2;解读: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的防火分区面积其它部位适当的增大了,但需与其他功能区域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分开设置各自的疏散;但是疏散距离仍应满足本规范第5.5.18的规定;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其防火分区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区的面积就不是上面的面积了,需要按照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5.4、平面布置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解读:不应在民用建筑内布置生产车间、库房及与建筑使用功能无关的库
7、房,不包括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非甲、乙类物品等库房。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楼板完全分隔;解读:指多层建筑,1.5h的楼板;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解读:高层建筑时设置不低于2h(100厚)的不燃烧楼板,对结构板厚度则有一定的要求(包括厨、卫结构板),建筑在此应提醒结构专业。且住宅部份与
8、非住宅部份6.2.5条规定:(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原规范为0.8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高层建筑的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C类防火窗,单、多层建筑的外窗应采用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C类防火窗。)2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份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它防火设计
9、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解读:如公园王府T8和T6的户型(商住楼),当时消防提出住宅部份需按公共建筑处理,前室及合用前室面积需满足公共建筑(6、10平米)要求,最初要求上部住宅也按公共建筑要求进行设计;比如:1、前室及合用前室按6及10平方设计;如果要求住宅部份也按公共建筑要求设计,则住宅部份也需满足1、户内设置喷淋设施;2、楼梯间满足最小1200宽度;3、每户需设置2个疏散门;4、设置一个户门则需达到1400宽度要求;显然这些在现行的住宅设计中没有实例出现;。现在这里就明确了。各自可以按不同的性质处理。但是住宅部份与商业应进行5.4.10措施。(此处应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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