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五版)部分课后习题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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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第五版)部分课后习题参考答案第一章 危险管理与保险1.简述危险的含义?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2. 如何理解危险所具有的诸多特性?危险具有以下特征:(1)危险的客观性。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客观存在的客观规律。 (2)危险的普遍性。危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3)危险的可测性。个别危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但是通过对大量危险的观察可以发现,危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从而体现出危险是可以测定的特性。(4)危险的可变性。质的变化;量的变化;某些危险在一定范围内被消除;新的危险产生。(5)危险的社会性。危险具有社会属性,而不具有自然属性。当灾害事故
2、与人类相联系,对人类的财产、生命等造成损害时,对人类而言就成为了危险。因此,没有人类社会,就没有危险可言,正体现出危险的社会性。4. 简述危险的分类?根据起因,可划分为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根据危险发生的形态,可分为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根据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划分,可分为基本危险和特定危险;根据损失发生的后果,可分为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为先和信用危险。5. 如何认识危险管理的目的?危险管理的目的是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6. 简述危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危险管理的过程通常包括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危险识别,危险衡量,危险处理和危险管理效果评估等。9.主要的危险对策有哪些?如何
3、选择合适的危险处理方法?危险处理的主要方法包括:危险回避、损失控制、危险转移、危险自留。10. 什么是危险管理评估?如何判断选择的危险对策是否合理?危险管理评估是对所采用的危险对策的适用性和效益性及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危险对策是否为最佳对策,可通过评估危险管理的效益来判断。危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因此,危险管理的效益就是获得的安全保障与成本的比值,比值越大,效益越好11. 什么是可保危险?成为可保危险需具备什么条件?可保危险是保险客户可以转嫁和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危险。可保危险需满足以下条件:(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2)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3)
4、危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具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危险具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12. 简述危险、危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危险、危险管理与保险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危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危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保险是危险管理中传统有效的危险财务转移手段;保险经营效益要受到危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保险发展与危险管理发展相互促进。第二章 保险概述1.保险的定义及三个要点是什么?答: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三个要点分别是: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财务转移机制。2.保险损失说的观点是什么
5、?有哪些分支理论?答:损失说又称损害说,该学说以“损失”这一概念为中心,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有损失才有保险的必要。损失说的主要分支理论包括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和人格保险说。4.如何理解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答:保险与银行、证券一样都归属于金融服务业,其产品是无形的服务。保险这种经济行为之所以能够进行,是因为社会对保险产品有需求和供给。5.如何理解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答: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险实际上是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自愿的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6.如何理解保
6、险是一种危险转移机制?答:保险使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变个体对付危险为大家共同对付危险,从整体上提高了危险事故的承受能力。7.保险的对象是什么?答:保险的对象即保险标的物,是保险人对其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危险载体。保险的对象根据与人身是否相关可以分为与人身无关的标的物和人身标的物两类。8.试析保险与赌博、储蓄、担保、救济等行为的异同。答:保险与赌博:赌博中的危险是由赌博行为本身引起的,是赌徒在利用不确定的随机事件获利时产生的损失不确定。保险中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存在与否并不依赖保险本身的行为。赌博有可能获利,保险无此功能。保险要求投保人对保险对象必须有可保利益,赌博无此限制。保险与储蓄:两
7、者都是将现在的剩余财富用做准备,以便将来在一定条件下满足经济上的需要。不同点在于:保险和储蓄体现的经济关系不一样,储蓄是一种个人经济行为,保险是一种互助性的,共同的经济行为。两者遵循的原则不一样,储蓄是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原则的,保险以投保自愿、退保自由为原则。储蓄对于个人而言,支付与反支付具有对等的关系,保险对于整体而言,支付与反支付具有对等的关系,对于个人不具有这种关系。此外, 保险中采用了特殊的精算计算方法。保险与担保:保险是对偶然事故造成的损失所做的补偿,担保一般分为买卖担保和债务担保,除了债务的无偿担保外,担保也是以偶然事故的发生为条件。两者区别在于:保险的运作在于双方相互的行为,
8、担保中,仅仅担保人有单方面的义务。保险的基础在于对危险事故发生概率的精确计算,有保险基金积累,担保没有这种基础。保险与救济:保险与救济都是对灾害事故进行补偿的行为,都能减轻灾害事故给人们早曾的损失。区别在于: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双方都要受合同的约束,救济行为不是合同行为。保险是双方的行为,救济是单方面的行为。保险赔偿金的大小要根据损失情况而定,救济金的多少完全由救济人的心愿随意定。9.自保与保险的区别是什么?答:自保多为大公司、大集团采用,是集团内部的危险分散机制。自保公司有以下特点:由于自保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母公司提供一个危险损失的资金融通工具,因此自保公司可以减少或消除许多开展传统保险业务
9、所必须的费用。自保公司在保费收取和赔款支付方面有很大的变通性。母公司可以享受到保险投资的好处。自保公司可以在已决赔款和费用中享受税收优惠,还能够在赔款准备金中获得税收减免。自保公司的存在使母公司在传统保险市场上更具优势。11.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有什么样的关系?答:保险的基本职能是集中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为特定危险后果提供经济保障。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分担危险和补偿损失,派生职能包括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和分配职能。保险基金首先要承担经济补偿职能,以保证保险赔偿为前提,应坚持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原则。在顺利完成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再考虑保险的派生职能。15.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的区别是
10、什么?答: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政策保险是政府为了一定政策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分四类:农业保险、信用保险、输出保险和巨灾保险。16.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是什么?答: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为原保险(也叫直接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
11、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为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的风险责任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2)保险标的不同(3)合同性质不同 再保险具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共同保险又称“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 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共同保险可分为两种不同类型: (1)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保险合同。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
12、款按各保险公司承担的份额比例分保。 (2)在不足额保险时,其不足额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故这种形式的保险亦可称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保。当损失发生时,不足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共同保险特征:共保人的保险责任期限必须是相同的。共保人承保的责任范围必须是相同的。共保人承保的标的必须是相同的。共同保险也指通过被保险人自保与保险人承保从而共同分摊危险的保险。如在不足额保险中其不足部分可视为被保险人自保。当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仅赔偿与保险金额相当的保险金,不足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简述最大诚信的含义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答: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
13、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2.简述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原因。答:第一、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第二、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第三、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4.简述保险利益和保险
14、利益原则的含义。答: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6.简述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答:(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7.简述近因与近因原则的含义
15、。答: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8.简述如何判定近因。答: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2)多数原因造成的损失,而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该损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之责。(3)多数原因造成损失的,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
16、围内,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虽不再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却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之责。9.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答: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除了与海上保险法其它原则(尤其是可保利
17、益原则)密切相关外,还衍生出代位、委付、重复保险与分摊等规则。在英国,损失补偿原则来自于禁止赌博的公共政策;而在我国,损失补偿原则来自于公平原则和禁止不当得利的规定。损失补偿原则禁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得利,从而减少了道德风险,维护了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0.简述如何运用损失补偿原则进行损失赔偿。答: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的数量受到实际损失、合同和保险利益的限制。(1)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2)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3)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上述 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因此,其中金额
18、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额。11.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为什么说它们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答:损失补偿原则除了与海上保险法其它原则,尤其是可保利益原则密切相关外,还衍生出代位、委付、重复保险分摊等原则。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指根据保险补偿原则,在发生重复保险赔付责任时,将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各保险人之间
19、进行分摊,以避免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的法律原则。 以上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的其他原则都是继承了损失补偿原则中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并完善了损失补偿原则对于保险人的保护和被保险人不当获利的限制,对防止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获得非法保险赔偿金和保险人的责任分担、减小风险有重大的帮助。12.简述行使代位追偿权需具备的条件。答:根据代位追偿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所以代位追偿权产生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
20、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13.简述委付及委付成立的条件。答: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委付的成立条件如下:(1)保险标的物推定全损。(2)被保险人对标的物的整体提出委付要求。(3)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并经保险人同意。(4)被保险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委付申请。(5)标的物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6)委付不得附
21、有条件。14.简述代位追偿与物上代位的区别。答: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代位求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物上代位是海上保险中的一种赔偿制度,只适用于保险船舶或所运输货物。(2)代位求偿以当保险事故由第三者造成,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22、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为前提。物上代位则是以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自愿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为前提。(3)代位追偿是追偿权的转让,物上代位是所有权的转让。(4)代位追偿是为保护保险人的利益。物上代位是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第四章 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是什么?答: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点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2.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答:根据保险合同的标
23、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分为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和预约保险合同。根据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2.简要介绍保险合同的要素。答:第一,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我国是指保险公司。(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
24、具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保单所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第二,保险合同的客体。(1)保险利益。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4.保险合同条款的特征和类型与哪些。答:保险合同条款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保险人事先拟定(2)保险合同条款通常规定各种险种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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