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教案(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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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教师: 序号:授课时间授课班级上课地点教学单元名称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课时数2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明确和掌握公司的概念、特征、种类、公司法调整范围、公司章程等基本概念。教学重点公司的概念、特征、章程教学难点公司种类目标群体市场营销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教学方法讲授、讨论、启发、案例教学法时间安排教学过程设计导入课程10分钟,讲授65分钟(其中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25分钟,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10分钟,公司的种类20分钟,公司章程10分钟),提问、讨论和答疑10分钟,总结5分钟。导入新课:案情介绍:张某与其朋友、同事共45
2、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李某起草了公司章程,自任董事长;共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盖章签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15名董事组成;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想一想: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讲授新课: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公司的概念简单的说,所谓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它具有自身独特之处,公司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依照有关
3、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2营利性 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些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以实现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3独立性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4、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一)公司法的概念所谓公司法,从广义来讲,是指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来讲,是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它与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与公司法同时施行。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和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作
5、了五次修订。(二)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我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他公司没有作出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三、公司的种类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1)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
6、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5)股份两合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的组合,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部分的资本则划分为股份,可以发行股票,其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类,且只要符合条件二者之间可以转换。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2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我国所称的本国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经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7、该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3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4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
8、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5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这是对公司的一种学理性分类。人合公司主要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如无限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为基础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的公司,如两合公司。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公司经营活动的
9、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
10、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提问、讨论和答疑:小结:本次课主要学习了公司的概念、特征、种类、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公司章程等基本概念。作业预习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法律规定。教学反馈(注:单元格可合并、拆分)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教师: 序号:授课时间授课班级上课地点教学单元名称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课时数2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设置等法律规定。教学重点有
11、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教学难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目标群体市场营销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教学方法讲授、讨论、启发、案例教学法时间安排教学过程设计导入课程5分钟,讲授70分钟(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20分钟,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20分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权转让10分钟,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20分钟),提问、讨论和答疑10分钟,总结5分钟。导入课程:复习旧课,导入新课。讲授新课: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12、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本不必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按协议确定出资比例,按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风险,股东的股权表现形式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3股东人数的限制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高人数为50人。4出资转让的限制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5机构设置的简便性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不及股份有限
13、公司严格,有些可以简化。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承认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须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和签署。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或者是字号+行政区划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
14、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5.有公司住所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所以要规定公司住所,最基本的理由就是在任何时候都能找到这家公司。(二)出资义务的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
15、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三)设立登记我国采取准则主义为主、批准主意为例外的公司设立原则,即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
16、当在公司成立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日期。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在公司获准成立之后,出资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
17、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称为股东权(简称股权)。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来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下各项权利:按照出资比例在股东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18、的除外。其他权利。(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1.因股东原因引起的股权转让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因强制执行程序引起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
19、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因股权回购的转让股权回购是指公司购买股东的股权,从而使股东退出公司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
20、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因继承的转让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者,监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21、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会议种类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3.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对关系涉及公司发展和股
22、东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4.股东会的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
23、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股东会法定职权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1.组成和任期。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宜。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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