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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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号项 目内 容1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2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不公开理由: 3责任单位四川银监局4项目类别行政许可5文件编号6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7办理对象及范围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须经任职资格许可。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前面所列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按银监会有关规定纳入任职资格管理。8办理条件一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遵纪守法
2、,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三)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五)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六)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故意犯罪记录的;(二)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三)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
3、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五)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六)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七)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八)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九)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申请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四具体要求(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分
4、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三)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及临时主持工作超过3个月的支行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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