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产品公司品牌保护与品牌管理_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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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石化产品公司品牌保护与品牌管理石化产品公司品牌保护与品牌管理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2二、 实施开放合作深化行动4三、 必要性分析7四、 商标的属性与品牌注册8五、 驰名商标及其认定12六、 品牌资产增值与市场营销过程16七、 品牌的含义与作用17八、 品牌运营是使品牌资产增值的活动过程20九、 品牌设计22十、 公司基本情况24十一、 SWOT分析说明26十二、 发展规划分析36十三、 项目风险分析44项目风险对策46(一)政策风险对策46目前,国内有良好的宏观经济政策,但还需要把握机会,抓住国家目前鼓励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建设的机会,让项目尽快进入实施阶段。46一、 产业环境分析“十三五”
2、时期,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综合考虑我市发展趋势、发展基础、主要任务和增长潜力,今后五年,要在已经确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以下新的发展目标。经济保持健康稳定增长。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增长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到2017年生产总值比2010年翻一番,2020年达到3050亿元,在全省的经济首位度提高到30%以上;经济结构更加合理,第三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达65%、16%、60%以上;文化旅游产业成为支柱性产业,文化和旅游产业增加值分别占全市GDP
3、的8%以上和5%以上;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加快发展,研究与开发支出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6%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城市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大幅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步伐加快,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达到85%、80%。现代农业取得明显进展,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缩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3625元,年均增长1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5750元,年均增长10.2%。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实现全市整体脱贫。就业、教育、文化、社保、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增就业达到25万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
4、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全民参保登记率100%,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到74.5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协调推进,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年以上,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年以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四版城市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更加协调配套。交通突破行动深入实施,铁路、公路、航空等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城市路、桥、管、网和轨道交通加快建设,建成“139”路网体系;轨道1、2号线一期工程竣工,轨道3号、4号线一期工程全线开工;建成地下综合管廊100公里以上;建成5万个公共停车泊位,4.5万个公共立体停车位;建成5
5、0座以上景观天桥地道,城区交通拥堵得到有效缓解。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10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城市文明程度明显提升。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大力推进立德树人。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五城联创”取得重大突破,努力争取全国文明城市和园林城市创建成功。二、 实施开放合作深化行动(一)深化京津冀产业协同积极参与编制京津冀区域产业协同发展规划,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智能汽车、航空航天、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新材
6、料等领域开展产业协同,打造一批优势产业链。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全面落实“三区一基地”定位,推进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深度融合。以雄安新区为引领,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积极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布局建设,与京津共同打造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推进京津冀区域氢能供应、整车制造和应用示范,加快发展制氢、运氢、汽车配件等。建设京津冀工业互联网协同发展示范区,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在典型行业开展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建设。开展京津冀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示范,加快发展车载光学系统、定位系统、互联网终端、集
7、成控制系统等模块。与北京共建唐山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加快发展新材料、高端结构件等。协同推进京冀张北云计算产业基地、怀来大数据产业基地、北京沧州渤海新区生物医药园、承德云栖大数据基地、深州家具产业园建设。积极推动廊坊“北三县”与北京通州产业一体化发展。深化产业协同政策机制,争取京津优质企业通过“母子工厂”等模式在河北布局一批带动力强的项目,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共同完善区域产业生态,构建分工明确、创新联动的产业协同发展格局。(二)深化跨区域产业合作围绕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加强与周边地区深层次产业协作、生态共建,推进钢铁、装备制造、能源、医药等产业跨区域合作,探索共建合作园区等模式,共同拓展发展
8、空间。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跨区域产业合作,通过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方式,深化产学研用合作,联合开展制造业重大专项。拓展与长江经济带、成渝城市群等中西部地区经济、产业、技术合作和市场对接空间,有序推动生产要素双向流动。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合作,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积极参与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钢铁、建材等优势产能和装备走出去。吸引沿线高端产业链、价值链企业向我省迁移,推动我省优势产能企业在沿线国家投资建厂,提升河钢塞尔维亚斯梅代雷沃钢厂质量效益,建好中塞友好(河北)工业园。支持普阳钢铁60万吨镍铁生产线项目(印度尼西亚)、文安钢铁500万吨钢铁联合项目(马来西亚)等海外项目建
9、设。(三)打造国际化高端交流平台高质量举办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打造成为引领数字经济发展的国际性盛会、全国数字经济最新成果展示的国家级平台、全球数字经济交流合作的世界级平台。积极参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办好中国廊坊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瞄准国际国内制造业领军企业,组织开展精准对接,引入优质要素资源,完善签约项目跟踪落地机制。打造重点国际合作平台,办好中国中东欧国家(沧州)中小企业合作论坛,深化中东欧产业合作。加快建设石家庄国际医药食品产业园、张家口中欧冰雪产业园、唐山日本装备制造产业园、高碑店中德节能建筑产业园等国际合作重点产业园。(四)提升制造业对外合作水平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
10、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围绕建设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新型工业化基地、全球创新高地和开放发展先行区,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科技、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能源储备、航空科技等产业,加快建设雄安新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正定数字经济产业园等,加强贸易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全面优化外商投资服务,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聚焦重点产业,开展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强化上下游产业配套招商,补齐、延伸产业链条。增强制造业外贸综合实力。支持民营企业、出口百强企业和行业出口领军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培育一批进出口超百亿元外贸龙头企业。推动国家和省级外贸基地创新发展,扩大高质量、高技术
11、、高附加值产品贸易。优化制造业出口质量结构和国际市场布局。大力培育外贸生产性服务企业,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助力制造业企业扩大出口。鼓励企业境外发债,拓宽跨境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建立境外生产基地、营销网络、产品配送中心和售后服务中心,构建全产业链联盟,稳妥向外延伸产业链条,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三、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
12、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四、 商标的属性与品牌注册(一)商标与品牌关系的基本辨识品牌与商标是极易混淆的一对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两个概念可等同替代
13、;而有时却不能混淆使用。客观地说,品牌有别于商标。品牌与商标都是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不同种类、不同品质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名称及其标志。尽管如此,品牌并不完全等同于商标。品牌是市场概念,是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通行的牌子,它强调与产品及其相关的质量、服务等之间的关系。品牌实质上是品牌运营者对顾客在产品特征、服务和利益等方面的承诺。而商标属于法律范畴,是法律概念。它是经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从而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名称及其标志。企业品牌注册成商标,即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显然,商标是品牌的法律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是品牌的一部分。商标无论其是否标在产品上被使用,也不管商标所标定的产品是否
14、有市场,只要采用成本法对其评估,它就必然有商标价值;而品牌则不同,品牌的价值是其使用中通过品牌标定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表现来进行评估的。(二)商标的法律属性商标权是指品牌注册申请人对经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禁用权、转让权和使用许可权等,其中独占使用权是基本的核心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从独占使用权中派生或延伸出来的,因此,商标权常被称为商标专用权。这种经核准的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未经许可的企业不得使用。因此,企业欲使自己的产品品牌长久延续,必须通过国家许可的方式获得商标专用权,以求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都不得使用该受
15、到法律保护的商标,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所谓商标侵权就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某商标雷同或近似的品牌,可能引起欺骗、混淆或讹误,损害原商标声誉的行为。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之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七种表现: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第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
16、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第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第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三)品牌注册品牌注册是指品牌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转化为商标,并独立享有其商标使用权,故也称商标注册。国际上对商标权的认定,有两个并行的原则,即“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当然,在具体的商标权认定实践中,还有对以上两种原则主次搭配、混合使用的“使用优先辅以注册优先”和“注册优先辅以使用优先”两种原则。(1)注册在先。注册在先是指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依法首先申请注册并获准的企业。在这种商标权认定原则下,某一品牌不管谁先
17、使用,法律只保护依法首先申请注册该品牌并获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德国、俄罗斯、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等国的商标权的认定即坚持这种注册在先的原则。在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2)使用在先。使用在先(或优先)是指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该品牌的首先使用者。在品牌使用(必须是实际使用,而非象征性使用)所达到的地区,法律对其品牌或商标予以保护。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即是采用这种原则对商标专用权进行认定。我
18、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3)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
19、的,不予注册。”显然,这增强了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地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五、 驰名商标及其认定驰名商标是国际上通用的一个法律上的概念。驰名商标起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现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同。我国也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于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并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8月开始实施新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一)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虽为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所公认,但什么是驰名商标却未形成一致的概念,保护工业产权巴
20、黎公约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各国赋予驰名商标的法律含义和保护措施也不尽相同。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第2条给驰名商标下了个定义,即“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表明,在我国,驰名商标必须是商标,而且应是在中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这里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二)驰名商标的法律效力与一般的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
21、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具体地说,扩大品牌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第三款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45条)。第二,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不同于一般法律意义的有严格的地域性的商标专用权,而是超越本国范围、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范围内得到保护的商标权,即
22、驰名商标的注册权超越优先申请原则。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即使驰名商标未注册,也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专用权跨越国界。第三,在与企业名称冲突时,驰名商标有更多的保护。由于企业名称注册是区域性登记,商标注册是全国性登记,两种注册制度的差异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当企业名称与商标发生冲突时,保护的对象包括所有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以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依据商标法第58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3、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还需说明的是,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宣传。根据商标法第14条与第53条之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三)驰名商标的认定依据我国商标法第14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有五类:“其一是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其二是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
24、,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其三是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其四是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其五是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上述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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