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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编号: 船员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船员)名称: 姓名: 住所地: 住所地: 邮编: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海员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船员管理办法)以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和船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际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合同。第
2、二条 本合同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本合同所称“船员”是指依照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及国际海员证的中国籍船员(外籍船员应取得就业许可证)。第二章 合同期限第三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使用以下第 种(横线上一般填写“一”或“二”)作为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任务的标志是 。(注:此种合同期限仅作参考使用)试用期为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第三章 工作内容
3、和地点第四条 甲方聘任乙方从事船员工作,具体岗位和工作内容为: 。甲方根据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乙方的任职资格的变化、工作能力和表现,在征得乙方的同意后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其工作内容也做相应调整。第五条 乙方工作地点为甲方所拥有、控制或管理的船舶。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 甲、乙双方协商,选择以下第 种工时工作制。(一)综合工时工作制:根据船舶工作的特殊性,乙方在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船舶工作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工作工时制。 乙方在船工作时的上班时间,按照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执行,甲方负责监督用工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天工作时
4、间为8小时,每周不超过44个小时为正常工作时间。超过44个小时的时间为加班时间,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符合劳动法42条规定情形的不受上款时间限制。第七条 船员在船连续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八个月。因船舶停靠港口或者航行的航线不方便更换船员的,工作期限可适当提前或者延后两个月。第八条 乙方享有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第九条 乙方假期满后,应服从甲方调配安排,接甲方调派通知后应及时到指定地点报到。特殊原因不能上船工作的,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继续休息。乙方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但未获批准,拒不服从甲方派遣安排的,视为违反劳动纪律;无故
5、连续三次不服从派遣安排,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按照甲方相关文件的规定。第十条 乙方假期满后,甲方应尽快安排乙方上船工作,如乙方向甲方要求上船工作,甲方不能及时给予安排,应向乙方说明原因,并支付待派工资。第五章 工资待遇第十一条 乙方在船期间的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月。甲方应于每月 号将上个月乙方工资直接存入甲方为乙方开立的工资卡账户。第十二条 乙方待派期间的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月。甲方应于每月 号将上个月乙方工资直接存入甲方为乙方开立的工资卡账户。乙方待派期超过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劳动合同关系;乙方不解除本劳动合同关系的,之后待派期间的工资标准调
6、整为人民币 元/月。第六章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十三条 乙方上船工作,根据从事的工作岗位,甲方为乙方提供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第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上船工作前安排乙方进行国家规定的船员体检,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 甲方应该经常性地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教育。乙方应该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甲方以及乙方工作船舶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六条 乙方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提出批评或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七条
7、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甲方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八条 乙方在船工作期间,甲方根据行业惯例为乙方进行人身安全(包括人身意外、医疗、疾病等)商业险的投保,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九条 乙方在船工作期间,甲方按照规定处理乙方在船工作期间患病、非因工负伤、因工负伤及死亡事宜。第二十条 乙方非在船工作期间患病、非因工负伤、因工负伤或死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国外因各种原因死亡,善后处理根据当地及我国有关规定执行,不安排其亲属赴国外参加追悼活动。
8、一般情况下,遗体就地火化,骨灰运回国内。如所在国不允许火化,则按照所在国的殡葬习俗就地安葬。甲方负责根据有关合同和规定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包括向遗属通报情况、移交物品、办理索赔和抚恤等。第八章 劳动纪律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船舶航经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海关的规定,不得买卖旧货,不得从事走私、贩毒、组织或容留偷渡、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甲方有权对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如乙方有违法犯罪活动,甲方依法将乙方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乙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二
9、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时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服从领导,执行指令,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或组织泄漏在船工资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否则,乙方须赔偿由此给受害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第二十六条 乙方对个人财物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被盗等意外发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船工作期间,当船抵港口时,乙方携带家属、亲友或其他人士住船需事先得到船长的批准,且住船人员不得随船航行。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与其有关的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第二十九条 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
10、同后,在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此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以及其他一切与乙方有关的费用和责任,有权不向乙方支付在此期间的任何报酬,并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以及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责任。第九章 培训第三十条 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强制性培训,以获取各类上岗资格证书。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由甲方垫付,乙方承诺培训结束后继续为甲方服务至少5年时间(以海龄计算)。如服务期未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拒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以其他形式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乙方需按服务期未满的时间长短返还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第三十一
11、条 乙方要求参加高一级适任证书的培训,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申请。经甲方同意的,甲乙双方签订船员培训合同后,由甲方安排乙方到有关培训机构进行专项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诺培训结束后(多次参加适任证书培训者,指参加最高级别适任证书培训)有义务继续为甲方服务至少5年时间(以海龄计算)。如服务期未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他形式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乙方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未履行服务期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二条 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的,或经过甲乙双方协
12、商同意后,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境外出走,本合同自行终止。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乙方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由于船舶工作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期满时,如乙方随船航行不能离船时,合同自动延至船舶抵达方便换班港口乙方交班离船时为止。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持有、占有、控制、保管、使用的甲方的物品、用具、工具、技术资料、文件资料、档案材料等如数交还,如有遗失或损坏,应予赔偿。第三
13、十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期满后续延劳动关系的,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双方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与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乙方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违反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按相关规定给予乙方补偿或赔偿。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未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给予补偿的情形外,应按照国家或甲方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还应给予医疗补助费。第四十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甲方根据法律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一条 如果甲方在招聘乙方时支付给其毕业院校教
14、育补偿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或违反服务期(包括且不限于本合同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的约定,则乙方还要按比例赔偿甲方支付的教育补偿费。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仲裁。第十二章 通知与送达第四十三条 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以下简称“通知”)均应写明本合同第四十五条所列的双方的通讯地址。第四十四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通知可以通过专人递送、挂号邮件、传真或经公认的快递服务、电话发出,并在下述条件下生效,或者,如果以专人递送或经过公认的快递服务递
15、送,即使拒收亦视为送达。(1)由专人递送的(包括经公认的快递服务递送),送至对方通讯地址时视为送达;(2)通过挂号邮件邮寄的,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3)通过传真传送的,传真发出时视为送达。(4)通过电话传送的,一方通过电话表达完成时视为送达。第四十五条 双方的详细通讯资料如下:甲方: 乙方:收件人: 收件人:地址: 地址:邮编: 邮编: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第四十六条 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发生有别于第四十五条的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未通知对方,任何一方按照第四十五条所列通讯地址发出通知,并符合第四十四条之情形时,均视为已送达对方。第十三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条款有违国家、甲方所在地现行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条 甲方的下列文件规定视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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