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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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财资产2015129号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
2、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调剂、租赁、购置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二)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编制资产配置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应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审核资产配置预算。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
3、政府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职能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研究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二)负责组织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三)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四)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施调剂;(五)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信息化管理工作;(六)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行业专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二)负责按照
4、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三)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的调剂工作; (四)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信息化管理工作;(五)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编制工作;(二)负责具体办理本单位资产配置报批手续;(三)负责组织本单位资产配置实施工作;(四)负责实时维护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资产配置管理提供准确、完整的存量及配置管理信息;(五)负责做好本单位与资产配置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配置条件及标准第十条行政事业
5、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配置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且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无法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无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成本过高;(四)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资产的事项。第十一条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通过调剂、租赁等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按照配置标准和规定程序报批,活动、会议结束或机构解散后,资产应上交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事务中心。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却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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