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业专题研究:如何看化妆品产业链价值重构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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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行业专题研究:如何看化妆品产业链价值重构_1 如何解读新规变化?新规已来,2022 年进入实施阶段2020 年以来,化妆品行业相关法规发生较大调整,2021 年 5 月 1 日部分配套法规已 启动实施,逾半年以来,行业已体现显著变化;2022 年,大量新规进入具体实施阶段,预 计未来新规的相继落地和持续实施将对行业产生深远持续的影响。此前行业实行的法规为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 1989 年 9 月 26 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于 1989 年 11 月 13 日发布、自 199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30 年以来,化妆品行业发生迅猛发展。经过国家食 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几年的调研,反
2、复地征求意见和修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 例”)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被国务院批准,并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此后,一系 列相关法规逐步出台并开始实施,行业迎来监管趋严带来的重大变化。我们将化妆品法规体系梳理为 4 部分,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为核心,分别围绕 注册备案(包括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生产经营、功效宣称、标签管理展开。化妆品注册备案:权责统一是核心,产业链价值分配面临调整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指导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 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等提高了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的要求。其中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于 2021
3、年 1 月 7 日公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布。上述 法律法规都于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实行化妆品分类管理,提高监管效率区分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提高监管效率,同时降低化妆品风险性。化妆品监 督管理条例将化妆品分成特殊化妆品以及普通化妆品,其中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染发、 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普通化妆品是指特殊 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 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
4、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区分特殊和普通化妆品,一方面,提高了监管效率。由国家药监局负责特殊化妆 品,确保特殊化妆品的高监管力度;由省级药监局负责普通化妆品,降低国家药监局监管 负担,且提高监管直接性。另一方面,提高了可能影响人体的结构和功能的特殊化妆品的 审批难度和门槛,提高了对化妆品研发生产者的要求,从而降低了化妆品危害消费者健康 和安全的可能性。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进一步细分,提高化 妆品生产有效性,避免产品功效和消费者需求错位。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都需要根据化 妆品的功效
5、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进一步细分。有利于明确化妆品 的具体用途和精准目标人群,提高化妆品生产有效性,避免产品功效和消费者需求错位。提高注册备案标准,树立化妆品行业的安全门槛提高成为注册人(备案人)的门槛,强化拥有研发能力的企业的护城河。根据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 他组织;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与评价能力。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 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在生产经营中,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 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
6、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 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 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此外,条例第三十二 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 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 并具有 5 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对生产质量管理 体系、质量管理人员配置的要求,将提高注册备案的门槛,加速不具备质量管理能力的企 业退出市场。提交完整产品配方表,中国特色的化妆品行业监督制
7、度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备案责任,要求提交完整产品配方表,以确保安全性 和有效性,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 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二)产品名称信息;(三)产品配方或产 品全成分;(四)产品执行的标准;(五)产品标签样稿;(六)产品检验报告;(七)产品 安全评估资料。产品配方表要求包括原料序号、原料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详细内 容,对于百分含量明确规定的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含量。此外,配方表中也需要 提交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的信息,并上传由原料
8、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安全信息文件, 确保化妆品能够实现安全溯源。因此,通过明确用量和原料来源,政府监管部门能够减少 监管漏洞,杜绝概念添加品牌,有效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稳定性、使用性、有效性,以 保障消费者利益。对比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上交完整配方表属于中国特色的化妆品行业监督 制度。美国、日本等国家中,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并不要求售前审批,法律只对着色剂或 少数原料进行限制、禁用。此外,实行自愿化妆品备案计划,基于企业负责任的自律精神, 自愿备案化妆品。然而目前国内化妆品行业存在明显的抄袭、山寨现象,造成了化妆品行 业的乱象。因此国内目前暂时无法基于企业自愿原则进行化妆品行业监管。更严
9、格的监管 制度,更能够维持化妆品行业的秩序和保障拥有配方专利权的企业的利益。针对企业对上交完整配方会造成专利配方泄露的担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方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注册人、备案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参与审评的人员不得披露注册人、备案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然而,未来国家监督部门仍需要进一步提高配方专利的保密性,查处山寨、伪劣 企业,保障拥有专利的企业的利益。备案责任和配方权由分离到统一,将导致部分利益关系的重新分配原法规体系下,化妆品的配方权和备案责任分离,即进行备案的一方不一定实质拥有 核心配方。但新规体系下,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10、必须获取配方表,才能完成备案,将 使备案责任和配方权实际统一。法规的变化对现存的品牌方和代工厂的委托关系产生冲击, 预计将形成利益的重新分配。现有的品牌方和代工厂的委托关系中,存在四种情况。品牌方拥有注册备案能力, 同时掌握核心配方;品牌方和代工厂同时具有注册备案能力,但品牌方负责注册备案, 代工厂掌握核心配方;品牌方掌握核心配方,但不具备注册备案能力,只能由代工厂注 册备案;代工厂拥有注册备案能力和掌握核心配方。其中,第种和第种情况不受新 规影响。在第种情况下,品牌方和代工厂都具有注册备案条件,新规将迫使双方重新商 讨配方权。在第种情况下,由于拥有核心配方技术的品牌方暂不具备注册备案能力,那
11、 么如何与委托生产企业达成协作关系,将成为核心重点。如果继续由代工厂备案,品牌方 需交出配方权;如果品牌方不愿意交出配方权,那么就需要加大固定成本投入,自建质量 检测管理体系。原料注册备案:打开新原料大门,原料“身份证”实现一码溯源化妆品原料涉及的法规包括: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 年 6 月 29 号发布,2021 年 1 月 1 号正式实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未进行修订,于 2015 年 12 月 23 号发布, 2016 年 12 月 1 号开始实施,主要是细化化妆品安全技术要求,对化妆品禁限用组分和准 用组分表进行详细列表。为了进一步强化化妆品原料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药监局 于
12、 2021 年 5 月 28 日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禁用组分和动植物禁用组分进行修订,形成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和化妆品植(动)物原料目录;同时,药监局于 2021 年 4 月 30 号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对 2015 年版本中已使用原料进行了更新。将化妆品原料按风险差异实施分类管理条例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与已使用原料,首次根据风险程度高低对新原料实 施注册或备案管理。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需要经 过药监局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需备案后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中, 新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 年版)对目前已经使用的化妆品原料进行了
13、梳 理。新版目录收录了 8972 种原料,相比于 2015 年版新增 189 种原料,规范了 517 种原料的名称信息。根据风险程度对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分类,将提高我国对化妆品新原料 评审速度以及监管效率。新原料根据风险程度分为高风险原料和其他原料,高风险新原料 需要进行注册获取注册证,其他原料进行备案管理。经过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进入 三年监测期,监测期满若未出现安全问题,则纳入已使用原料目录进行管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对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针对具 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申 请注册,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
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审,自受理 注册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评审机构,技术评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 料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评审的要求展开技术评审,给出是否准予注册的结论。 其他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备案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完成注册,备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有关信息供公众查询,并设 置三年监测期。若监测期内未发生安全问题,则纳入已使用化妆品目录或安全技术规范, 如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则撤销注册以及取消备案。新法规相比于以前法规,规范了化妆品新原料的研制,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新原料,促进相关公司进行新原
15、料的研究,制备和生产。原料审批速度的提升, 以及对研究成果的保护加急将极大促进相关公司对化妆品新原料的研发和应用。截止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共有六个化妆品原料获得药监局新原料的备案处于监测期。预测之后陆 续将有更多的化妆品原料获得药监局新原料的备案。此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公布 了 37 个化妆品原料的申请,主要是以前系统中留下来的原料备案。有些原料的申请十年 前就已经进行了备案。可以看出,新法规将会极大地促进审批工作的进展,促进我国化妆 品新原料的品种的增多。“唯一性”原料报送码,实现一码溯源我国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 年版)中的原料实行报送码制度。化妆品注册备案申
16、报资料规范中规定我国原料生产商需要根据化妆品原料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报送指南提交报送原料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后获得原料报送码。针对同一种原料,不同的 原料生产商在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上都有可能不同,每一个生产企业生产的每 一种原料都需要申请一个相应的报送码,相当于原料的身份证。同一原料在不同公司会生 成不同的报送码。如果选择未获得报数码的企业,有可能无法获得原料的安全信息文件, 这将直接影响化妆品产品的注册备案。国家药监局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正式发布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具有防
17、 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注 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和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 此前已经取得注册或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的人,应当在 2023 年 5 月 1 日前补充提供 产品配方中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原料报送码机制将会强化原料生产商和品牌商的合作关系,绑定原料商和品牌商。生 产商可以授权其他境内企业对原料质量安全相关信息进行报送和日常维护,但是同一规格 的原料质量相关信息只能授权一家企业。从流程上看来,一方面化妆品企业可以向原料生 产企业索要所用原料的质量安全信息文件,整理后逐一提交;另一方
18、面原料生产企业可以 自行报送原料的相关信息,并将原料报送码向化妆品企业进行传递,使用了该原料的所有 化妆品企业都可直接关联报送码即可。化妆品企业备案的时候会跟原料报送码绑定,使原 料商和产品商的关联度加强。遇到原料断供或者更换原料商的情况,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变 更原料信息。以前出现货不及时的情况,品牌方可能会选择直接换其他厂家的原料,但是 报送码机制之后,化妆品品牌方主动变更原料商意愿度或将降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可追溯,硬件设门槛,以“质量安全负责人” 为核心 设立追责体系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目前已批准法规有如下文件:(1)2020 年 6 月 29 日,国 务院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19、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在原料与产品、生产经营 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督管理措施和对应的法律责任,为促进中国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提 高化妆品科学监管水平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2)2021 年 8 月 6 日,市场监管总局第 12 次局务会议通过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是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重要法规文件,细化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条件, 明确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创新监管方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3)2022 年 1 月 7 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规范),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是
2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及相关规定制定的规范;(4)2021 年 4 月 23 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 管理工作规程,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为规范化妆品 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而制定。此外,相关法规征求意见稿中有如下文件:(1)2019 年 11 月 11 日药监局综合司发布 化妆品境外检查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2020 年 9 月 28 日,国家药监局发布 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尚未发布法规有化妆品风险检测工作规范、化妆品检查管理规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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