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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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14日电第35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个条例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医务人员责任加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内涵,同时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新条例中,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其他三级
2、医疗事故分别造成患者中度、轻度残疾,器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组织损伤导致严重、一般功能障碍,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新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节严重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哪些情况不属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以往极易引起争端的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还有: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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