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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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类别
2、、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食品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的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和其他相关主体,以及小餐饮和小摊点经营者。其他相关主体包含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第四条 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
3、定河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全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全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第2章 风险分级 第六条对食品经营者按年度进行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特点,从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经营规模(面积)、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品种数量、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主体经营资质(许可或备案)、信息公示、经营条件保持、原料控制、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4、。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第七条 省局参照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并结合本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省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静态风险表)和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动态风险表)。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该食品经营者风险分值。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食品经营者风险分值0-30分的为A级风险、
5、30-45(不含30)分的为B级风险、45-60(不含45)分的为C级风险、60(不含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第九条县局根据食品经营者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调整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第十条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食品经营者,经实地核查确已停止营业的,在风险评级系统中做好标记,可不进行风险评级;对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到期,经实地核查确已停止营业的,在风险评级系统中做好标记,可不进行风险评级,并督促食品经营者和原发证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县局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根据静态风险表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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