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在一法一条例学习培训会讲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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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副县长在一法一条例学习培训会讲话同志们:今天的“一法一条例”培训会议,是县委、县政府同意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这“一法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维护了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召开这次培训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抓紧落实,把“一法一条例”学习
2、好、宣传好、贯彻好,为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深化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认识今年是“十二五”承上启下最重要的一年,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继往开来、改革发展的重要之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把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今年的“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及最多的就是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国家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加强了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我们工作面临的任务重、压力大、挑战多。因此,我们必须积极适应新法律、新政策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主动学习、准确掌握“一法一条例”,使社会保险体系
3、建设进入法制化的轨道。社会保险法其主要特点包括:一是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项。二是明确了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三是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筹资渠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四是强化了社会保险各主体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仅将被罚款,还将面临强行划拨、扣押、查封、
4、拍卖其财物的法律风险。有关单位及个人骗取社保基金的将会面临罚款、解除服务协议以及吊销执业资格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责的也将会被问责。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具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扩大了参保覆盖面。首次明确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职工纳入强制参加工伤保险范畴。二是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工亡人员待遇,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同命同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仅此一项就由原条例规定的10多万元增加到近40万元。三是增加了强制先行支付内容。用人单位未参保或单位不支付的,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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