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单位和个人在沪购房手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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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省市单位和个人在沪购房手续一、政策依据1、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1997年4月市政府令第四十二号);2、关于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范围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812号);3、关于印发(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1172号);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制订的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942号);5、关于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122号)。二、新建商品房预出售、私存量房转让应具备的条件1、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经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新建商品房。2、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存量房屋。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2、1)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2)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3)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三、房屋转让的程序(一)订立转让合同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其中预售新建商品房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售新建商品房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买卖存量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般应采用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拟订合同文本和补充条款属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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