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及解读教学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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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小企业会计准则及解读-小企业会计准则及解读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准则解读小企业会计准则(后续简称本准则)的制定依据里边没有提及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大准则)体系发布后,财政部制定的大准则实质上已经修改了国务院条例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但条例从未被国务院废止,却又在财政部制定的若干后续会计规范性文件中未被提及。
2、本准则的制定依据再次没有谈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本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还重点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要求。与大准则区别本准则与大准则不同的是,大准则明确划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再配之以解释公告等配套规范。而本准则则力图将两个层次的准则合并在一起,不仅仅是一项技术规范,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小企业内部管理制
3、度,以便于小企业财会人员学习和使用。与小制度区别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后续简称小制度)则提及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准则解读本准则不仅适用于小企业,其实根据本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符合划型标准的微型企业也参照执行本准则,因此,小准则事实上是同时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2011年6月18日发
4、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力求囊括国民经济各行业,并使用各种所有制、各种组织形态的企业,争取有广泛的覆盖度。那么本准则也相应的提高了适应范围。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包括深市、沪市、境外股市上市的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小企业、准备上市的小企业都不能使用本准则。金融企业不应执行本准则。本准则没有将外商投资企业排除在外,但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执行了大准则,则不能转为执行本准则。对于属于小企业的保险中介机构,比如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保险公估公司,虽然名称上涉及“保险”而且亦需获得保险监管机构认可,但其本身并不属于金融企业,仍可适用本准则。企业集团内
5、母公司和子公司,指都是在大陆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而母公司是境外设立的公司,子公司在大陆,如果企业划型标准属于小微企业,则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大准则。与小制度区别小制度曾明确其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工信部(2011300)号文,对于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参照该规定进行划型,增大了适应范围。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
6、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准则解读本准则和大准则合理分工并有序衔接,彼此共同构建了我国针对企业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体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财务规划来选择执行小准则还是大准则,符合“自由选择”的原则。本准则根据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小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可能涉及的各类和各项业务,但是小企业一旦发生
7、了本准则未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则参照大准则的规定执行。体现“单项标准”执行原则。只要小企业选择会计准则,则要遵循对应准则的内容,不能使用另一准则的会计政策和交易规定。例如:长期股权投资在本准则中只规定了成本法,而大准则中不仅规定了成本法,也规定了权益法。选择本准则的小企业,则不能对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已执行大准则的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不管生产经营变化,经济规模上变为小企业,还是从股市退市,都不能从大准则转换为本准则。对于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1,但没有执行大准则的企业,在本准则施行后若其仍属于小型企业范畴,可否改为执行本准则,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与小制度区别小制度曾经规定小企
8、业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其他制度。本准则不再强调“连续三年”不符合标准才“改换门庭”的条件,而明确了转换时点,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大准则。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准则解读近期有明确上市目标需求的公司,不建议其执行本准则,而建议其直接执行大准则,以节约日后的转换成本。制定大准则的之前的会计核算体系是建立在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的,因此38号准则的新旧衔接要求更多的也是考虑和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衔接,因此对于从本准则到大准则,财政部依然有必要以38号准
9、则为基础,出台更细化的转换规则。另外值得强调的是,原来小制度的建设是虎头蛇尾,财政部出台2004年出台小制度后就没有继续对其进行过任何一次明示性修改。而在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开始执行后,财政部就先后以问题解答的形式做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大准则2007年开始实施后,财政部也陆续出台多个解释公告对其进行优化。第一章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准则解读“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者其他交易或事项,并且只有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才能形成资产,未来的交易或事
10、项不能形成资产。“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小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资产预期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其重要特性。如果某一项目预期不能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就不能将其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前期已经确认为资产的项目,如果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不能再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例如,待处理财产损失以及某些财务挂账等,由于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均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本准则在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规范时特别指出,小企业的财产损溢,应当查明原因,在年末结账前处理
11、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资产分类,按流动性不同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这是长期以来我国各类企业的惯例。流动性,通常按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或者负债的偿还时间长短来确定。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一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同时,本准则十六条规定,“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与大准则区别企业资产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是否具有实物形态,资产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来源不同,资产可分为自有资产和租入资产;按流动性不同,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对于资产的定义,本准则与大准则的释义基本
12、相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本准则中,特意强调了一下,在小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按照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大类分别进行列示。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准则解读小企业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即使是坏账准备也不再提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将告别资产减值核算的备抵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
13、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的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可以较好地实现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的对接。同时,资产持有期间的增减值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但仍需按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计提折旧与摊销,并对发生损失的资产按规定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并进行会计处理。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小企业实务操作的习惯。但是对短期投资的市场价格、存货的市场价格、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和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应当在附注中进行单
14、独披露,从而弥补由于历史成本计量可能不能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的不足,所以这四类资产,应当建立备查簿。与大准则区别大准则要求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属性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而本准则仅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第一节 大准则要求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本准则则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仍需确认资产损失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流动资产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准则解读判
15、断流动资产时所称的一个正常的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物资起至实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的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但是也存在正常的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情况,比如从事楼盘开发的小企业开发用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造船类小企业制造的用于出售的大型船只等,从购买原材料进入生产,到制造出产品并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过程,往往超过一年,在这种情况下,与生产循环相关的产成品、应收账款、原材料等尽管超过一年才能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作为流动资产。其中,变现一般针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而言,指将资产变为现金;出售一般针对产品等存货而言,指将小企业的产成品、商品、原材料、半
16、成品等对外销售;耗用一般指将存货由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例如原材料转变为产成品。与大准则区别第八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
17、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准则解读根据小企业资产按成本计量的原则,同时为了保持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规定短期投资按照成本计量,不考虑持有期间的市价波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确认。必须注意对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的理解,符合条件的债券多为分期付息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一般不适用此处关于应收利息的规定。比如,小企业在2013年4月1日购入当年1月1日发行,为期三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在购买日债券所含的20
18、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季度利息并未到付息期,不属于应收利息的范畴。再比如,小企业在2013年4月1日购入2012年1月1日发行,为期三年,每年1月1日付息的企业债券,在购买日支付的款项中既包含了上一手持有者没有来得及领取但依照债券发行章程约定可以转移给下一手持券人享有的2012年度利息,也包含了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第一季度利息。对于这里的2012年度利息可以计入应收利息,但是2013年第一季度利息则不属于应收利息。本准则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本准则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
19、的余额。如果并不设置备抵项目,则账面余额和账面价值一致。本准则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都存在备抵项目,因此要关注这些科目账面价值和账面余额的区别。与大准则区别小准则“短期投资”应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对公允价值的变动不做任何会计处理。而大准则中设“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公允价值计量。第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准则解读应收及预付款项必须是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本质是一种债权。小企业所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照发生额入账,发生多少应收
20、及预付款,就记录下多少金额,不估计,不考虑市价变动的影响,即在实务中,小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列示的金额记录应收款项或预付账款。按照发生额入账,即历史成本计量。由于销售过程中伴随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往往存在着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坏账损失等可能性,这样,发生的应收账款不一定能如数收回,就是说销售业务的成交价格可能不完全等于实际或未来的货币资金流入。因而,需要对入账的应收项目金额进行调整,使之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应收项目表示未来可能实现的货币资金净流入量。对于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发生坏账时的会计处理,参见第十条规定。第十条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
21、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准则解读对于小企业来说,坏账损失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
22、的坏账损失采取的“直接转销法”,而不是“备抵法”,也就是说,坏账损失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实施“直接转销法”也是出于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减少纳税调整的需要。与大准则区别大准则中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包括“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而本准则则只采用“直接转销法”。“直接转销法”中,日常核算中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销应收款项。财务处理简单、实用,不符合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备抵法”,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失,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款项。符合资产定义和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23、缺点是对职业判断要求较高,与企业所得税规定存在差异,需要纳税调整。此外,在会计处理方面,小企业也无“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只需在坏账发生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十一条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一)原材料,是指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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