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合作项目知识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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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合作项目-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合作项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合同编号:甲方:北京三维正基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山东省泰安医院签署日期:2009年3月日签署地:北京第1章合作各方1.1、甲方:1.1.1、名称:北京三维正基科技有限公司1.1.2、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0号花园饭店6411室1.1.3、邮政编码:1000831.1.4、法定代表人:张吉林;总经理:卓小勤1.1.5、联系电话:010-82023254,621652621.1.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北下关
2、支行银行帐号:050601040014569。1.2、乙方:1.2.1、名称:山东省泰安医院1.2.2、住所地:山东省泰安1.2.3、邮政编码:1.2.4、代表人:1.2.5、联系电话:0538-第2章合作项目2.1、合作经营项目: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应用“三维正脊仪”专利技术合作经营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2.2、合作关系: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专利许可的合作关系,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医疗)活动,执行本合同。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2.3、排除性条款: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
3、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约定其他义务,或者做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第3章合作。3.1、甲方提供的合作条件:3.1.1、专利设备:三维正脊仪一台及其配件;包括:三维正脊仪主体;控制台及控制器;电脑主机;显示器;键盘及附件;打印机;肩套;骨盆固定裙;附属工具。3.1.2、品牌:3.1.2.1、专利实施许可:国家专利“三维正脊仪”(专利号:ZL97182091.0)以及“张吉林三维正脊技术”的使用权。3.1.2.2、商标使用权:“正字”图形商标和“三维正基”文字注册商标。3.1.2.3、统一名称:“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3.1.2.4、冠名:“卫生部十年百项推广计划项目”、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项目”。3.1.2.5、牌匾:“三维正脊仪国家专利授权实施许可单位”、“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卫生部十年百项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实施单位”。3.1.3、形象及服务商标:全国连锁医疗机构的视觉识别系统(VIS)及视觉识别系统(VIS)手册和服务商标的使用权。3.1.4、技术:包括三维正脊技术培训、技术支持和远程技术指导。3.1.5、管理方案:包括诊疗程序、电子病历和各类管理制度。3.1.6、服务标准和规范:诊疗规范和服务规范。3.1.7、经营策略与方案:包括营销推广方案、客户服务方案等。3.1.8、广告宣传:包括
5、在全国性媒体进行品牌形象广告宣传、健康教育形式的宣传等(根据全国加盟条件,不定期)。3.1.9、法律服务:打击专利侵权、医疗纠纷法律咨询等。3.2、乙方提供的合作条件:3.2.1、医疗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过登记注册,其中诊疗科目包含骨科等。3.2.2、业务用房: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3.2.3、人员:配备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登记注册的医师,其专业为骨科医师、中医骨伤科医师、康复科医师等。3.2.4、医疗仪器和设备: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3.2.5、向甲方交纳费用:免于交纳专利入门费、加盟费。第4章合作区域及区域保护4.1、合作区域:甲乙双方合作项目的区域范围为山东
6、省泰安医院所在的区。4.2、市场独占经营许可:本合同生效后至本合同终止期间,乙方在合作区域范围内享有本合同规定的许可权和经营权。4.3、区域保护: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县区合作区域范围内1年内不设置其他三维正脊连锁医疗机构,以保证乙方的市场经营权。第5章权利与义务5.1、甲方的权利:5.1.1、对三维正脊仪及其配件拥有所有权。5.1.2、对三维正脊技术拥有所有权。5.1.3、对本合同甲方提供的全国连锁医疗机构的视觉识别系统(VIS)以及服务商标拥有所有权。5.1.4、对合作项目收益有分配权。5.1.5、在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以及经营不善时有终止合作的权利。5.1.6、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7、5.2、甲方的义务:5.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合作条件。5.2.2、今后在山东省泰安市城区范围内不得设置超过2家三维正脊连锁医疗机构,需要设立时应通知乙方,乙方有设立优先权。5.2.3、负责三维正脊仪及其配件的维修以及设备的更新换代。5.2.4、负责在乙方合作区域范围内打击侵犯三维正脊仪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和提起诉讼。5.2.5、有偿提供乙方执行本合作项目医师的继续医学教育。5.2.6、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其他义务。5.3、乙方的权利:5.3.1、对乙方提供的医疗机构拥有所有权。5.3.2、对乙方提供的医疗仪器设备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5.3.3、对甲方提
8、供的合作条件拥有使用权。5.3.4、对合作连锁医疗机构拥有独立经营管理权。5.3.5、对合作项目的收益有分配权。5.3.6、在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时有终止合作的权利。5.3.7、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其他权利。5.4、乙方的义务:5.4.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合作条件。5.4.2、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合作条件用于本合作项目以外的用途。5.4.3、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合作条件提供给第三方。5.4.4、不得将三维正脊技术泄露给第三方。5.4.5、不得拆卸三维正脊仪的任何部分。5.4.6、按照甲方提供的全国连锁医疗机构的视觉识别系统(VIS)设计装修和布置医疗机构(三维正脊治疗室)以及使用服务商标、标识。
9、5.4.7、在乙方医疗机构门前安置甲方提供的牌匾并按照甲方的要求经核准使用“XX三维正脊脊柱椎间病专科医院”为乙方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5.4.8、按照甲方的要求制作和保存全部病历资料,并将病历资料(复制品)全部提供给甲方。5.4.9、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服务规范开展业务。5.4.10、发现在乙方合作区域范围内有侵犯三维正脊仪专利权以及甲方商标权时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向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和提起诉讼。5.4.11、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其他义务。第6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益分配6.1、合作连锁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仅供参考):6.1.1、乙方可以执行以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项目名称费
10、用(元)次数总费用(元)备注三维正脊仪治疗费(必做)1600.001-31600.00按疗程其他治疗费中药熏蒸(应做)30.006180.00推拿(应做)20.006120.00针灸(选做)20.005100.00三选一针刀(必要时做)100.001100.00(超)短波(选做)20.005100.00小计2000.00药物费西药150.00150.00中药150.00150.00小计300.00检查费X光(必做)80.00180.00影像检查费平均为500元CT(应做)300.001300.00MRI(可不做)800.001800.00化验三大常规+血沉30.00130.00肝功能80.00
11、180.00心电图12.00112.00骨密度(必要时做)小计622.00住院费60.007420.00专家费(可不做)200.001200.00护理费20.006120.00咨询费、诊察费120.001120.00辅料腰围40.00140.00其他60.0060.00小计100.00总计3882.00备注:三维正脊仪治疗费为1600.00元,其中50%为800.00元,占全部费用(3882.00元)的20%左右。6.1.2、乙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所在地的情况,自行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但三维正脊仪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报告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执行。6.1.3、甲方可以通过访问患者和其他调查
12、方式了解乙方的收费和服务情况。6.2、收益分配:6.2.1、分配比例:合作连锁医疗机构使用三维正脊仪治疗病人所收取费用的50%归甲方,50%归乙方。其他治疗费包括各种检查费、辅助治疗费、药物治疗费、住院费等收入全部归乙方。6.2.2、计算依据:双方以三维正脊仪电脑记录的治疗次数、乙方病历和三维正脊仪治疗收费标准为依据计算双方应分配的款项。6.2.3、乙方单方面调整收费标准的计算依据:当乙方单方面调整三维正脊仪治疗收费标准,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报告甲方并经甲方同意时,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低于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则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结算;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则按照乙方调整后的标准结
13、算;无法确认调整收费标准时间的,从甲方发现并证实乙方调整收费标准之日起前6个月开始按照乙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计算,由乙方补交结算差额。6.2.4、结算期限和时间: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截止日期为下个月的1至7日。6.2.5、付款期限和时间:乙方向甲方付款的时间为每月结算日届满后3日内。6.2.6、付款方式: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一律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手续费由乙方负担。6.2.7、发票:甲方最迟在收到款项后10日内向乙方开具发票,发票通过特快专递送达乙方,邮寄费由甲方负担。6.2.8、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帐号:6.2.8.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北下关支行。6.2.8.2、帐
14、号:050601040014569。第7章经营与定额管理7.1、经营管理:7.1.1、乙方对基于本专利合作项目而建立的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拥有完全独立的经营管理权。7.1.2、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提供指导意见。7.2、定额管理: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的第一年中必须完成365个疗程的三维正脊仪治疗(每疗程1-3次),第二年必须完成700个疗程的治疗,第三年必须完成1200个疗程的治疗。第8章风险承担8.1、产品质量风险:三维正脊仪的产品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8.2、过错责任风险:8.2.1、乙方违法或者违反诊疗规范造成的医疗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8.2.2、乙方违法或者违反诊疗规范造成的过错责任由乙
15、方承担。8.2.3、因甲方制订的诊疗规范的错误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8.3、医疗意外的风险:乙方发生涉及三维正脊仪治疗项目的医疗意外的风险由甲乙双方按照分配比例承担补偿。8.4、必须通过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乙方发生涉及三维正脊仪治疗项目的重大医疗纠纷需要协商解决的,由甲乙双方按照分配比例承担赔偿。8.5、经营风险:经营不善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第9章培训9.1、初始培训:9.1.1、甲方应当对乙方人员进行为期5天的培训,参加培训的课程见附件。培训的地点、时间由甲方具体安排。9.1.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报甲方审核批准。甲方有权否决乙方提出的不符合条件的
16、培训人选。9.1.3、乙方选派参加培训人员的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9.1.3.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9.1.3.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9.1.3.3、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骨科(中医骨伤科、康复科、理疗科)医师或者从事骨科(中医骨伤科、康复科、理疗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住院医师。9.1.3.4、与乙方签订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相关协议。9.2、后续培训: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当对乙方有关人员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医疗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9.2.1、每年1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网络培训研讨会。9.2.2、在更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其他涉
17、及经营管理系统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9.2.3、应甲方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甲方与乙方商定。9.2.4、甲方定期或者不定期通过网站为乙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总结、管理方案、经营策略,并对乙方提出的与合作连锁有关的问题进行解答。9.3、考核: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所有操作三维正脊仪和使用三维正脊技术的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9.4、培训费用:9.4.1、根据本规定由甲方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资料费、食宿差旅费由乙方承担。9.4.2、乙方要求甲方举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培训费的标准,由甲方制定。差旅费另
18、行计算,由甲方向乙方统一收取。第10章支持10.1、网站:10.1.1、甲方建立专门网站用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业务联系。10.1.2、甲方建立的网站开通对话平台,建立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使合作连锁医疗机构之间可以相互交流经营、管理和医疗的经验。10.1.3、甲方建立的网站为乙方提供医疗、经营、管理、客户服务、财务、法律等咨询。10.2、信息:10.2.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与医疗市场有关的信息。10.2.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有关医疗卫生管理的政策法律信息。10.3、工作检查:10.3.1、甲方定期组织乙方召开工作会议及临时工作会议。10.3.2、甲方定期或者不定期指派代表
19、检查乙方的工作,并对乙方提出改进意见。10.4、突发事件:10.4.1、甲方为乙方提供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10.4.2、在乙方遇到与本合同相关的突发事件时,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及时提出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方案。10.5、工作指令:10.5.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有关三维正脊的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当遵照甲方的工作指令行事。10.5.2、甲方的工作指令限于与三维正脊全国连锁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项,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或变相增加乙方的义务。10.5.3、甲方的工作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与合作区域的风俗习惯,乙方有权暂停执行,但应当及时以书面的形式或者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
20、甲方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甲方审查不成立的,乙方仍应当执行甲方的工作指令。10.5.4、因甲方的工作指令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乙方受到行政处罚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10.6、服务: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对乙方的支持外,甲方还可以为乙方提供因其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要的专业咨询及其他服务。10.7、费用:10.7.1、甲方为乙方提供支持时,甲方派出人员的差旅食宿等费用由乙方负担。10.7.2、甲方通过网站或者信函为乙方提供的经营、管理、客户服务、财务、法律等咨询等服务,不收取乙方的费用。10.7.3、甲方应乙方的请求派专人为乙方提供专门服务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服务费用。第11章
21、设备维修与更换11.1、设备维修:11.1.1、甲方负责三维正脊仪的设备及其配件的维修。11.1.2、三维正脊仪的主机、配件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当及时通过传真通知甲方,并将正式通知特快专递给甲方。11.1.3、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反应,及时派专人赶往乙方所在地,为乙方维修或者更换三维正脊仪的零部件,使三维正脊仪恢复正常使用状态。11.2、维修费:11.2.1、因甲方提供的三维正脊仪及其附件本身的不合理的原因发生的故障,维修费用以及由此发生的差旅住宿等费用由甲方支付。11.2.2、因乙方的责任导致三维正脊仪及其附件发生故障,其维修费用以及由此发生的差旅住宿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22、。11.3、设备更换:11.3.1、如果甲方提供的三维正脊仪及其附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乙方申请,甲方考察同意后,由甲方负责更换一台三维正脊仪:11.3.1.1、经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11.3.1.2、经维修能正常使用,但在维修后1个月内连续两次发生故障。11.3.1.3、经维修能正常使用,但在维修后2个月内连续三次发生故障。11.3.2、甲方因设备换代等原因,可以要求乙方更换三维正脊仪及其附件。11.4、设备更换的费用:设备更换(包括安装)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11.5、旧设备的处理:11.5.1、更换下来的三维正脊仪及其附件的所有权在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11.5.2、旧设备的运输费
23、和处理费用由甲方负责。第12章商标与品牌12.1、使用许可:甲方将其拥有的专利、商标、商号和标志许可乙方使用,乙方在合作区域范围内享有使用权。12.2、限制与保留: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专利、商标与品牌的权利做出下列限制和保留:12.2.1、乙方使用甲方许可的专利、商标与品牌仅限于合作连锁医疗机构项目的目的。12.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专利、商标与品牌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使用。12.2.3、甲方可以自己或许可的第三人,在合作区域范围内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中以及除三维正脊合作连锁医疗机构外的其他行业(包括保健行业)中使用甲方的商标与品牌。12.2.4、甲方可以自己或许可的第三人,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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