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SH教学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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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SH-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合资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SH有限公司章程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
2、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上述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若股东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可用下列表格:)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首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六条 股东缴纳的出资到达指定的账号后,方可视为付讫,且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
3、比例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十)其他权利。第九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
4、回投资;(五)其他义务。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
5、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议修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五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实际损失额的两倍进行赔偿,该损失包括因股东滥用权利而使公司利润在一段时间内减少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6、,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7、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决定万元(含)以上以下(累计超过万元)的投资、信贷、抵押、担保等事项;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第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
8、使职权。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
9、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二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注:三至十三人),任期三年(注:可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
10、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董事会选举、股东会选举、股东委派等)。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11、方案;(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单笔_万元(含)以上_以下(累计总额_万元以下)投资、信贷、抵押、担保等事项;_万元以下投资、信贷、抵押、担保等事项可授权董事长决定;(十二)出售或者购买重大资产?(十三)超过五百万元标的的协议的签订。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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